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2006年12月1日在申请人处申领一张信用卡,后续因无力还款,共计欠款人民币XXXX元。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就还款事宜向某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经调解中心调解员舒某某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就还款事宜自愿签署《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截至2020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银行的个人消费账户欠款为人民币:共计X元;2.被申请人承诺在以下期间分60期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所述欠款:(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还款人民币XXXX元;(2)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被申请人每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XXXX元;(3)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被申请人还款人民币XXXX元。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同意将双方签订的《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先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确认,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同意根据《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按照《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自《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还款人民币XXXX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每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XXXX元;2025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还款人民币XXXX元。被申请人出现未按《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的,申请人有权宣布《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被申请人应自逾期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同时被申请人按《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年费。 二、本案仲裁费用XXX元,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我国《仲裁法》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本案中《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X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主持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协商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仲裁庭认定《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书中无需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该案例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根据《分期还款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这样可以高效解决纠纷,节省仲裁程序时间。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疫情期间的信用卡逾期案件,通过在线调解与在线仲裁确认的对接方式,充分发挥了互联网仲裁优势,及时化解了纠纷,保障了疫情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疫情地区“复工、复产、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