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醉驾司机张某某血液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9月17日20时40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贵D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处时,与汪某某驾驶的贵DXXXXX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样并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实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2013)对送检血液样品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 2.检验仪器及条件:仪器型号:Bruker Scion-456GC;色谱柱:DB-ACL1(30m×0.32mm,1.8μm);进样口温度150℃,载气为高纯氮气,恒流:2.0 mL/min,分流比为5:1;检测器温度250℃,尾吹:25mL/min;氢气流量:35mL/min;空气流量:300mL/min;程序升温:40℃保持5min,以60℃/min升至100℃,保持3min;顶空进样器:加热箱温度65℃,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min,定量环温度105℃,传输管线温度110℃,加压:0.1min,定量环充满:0.1min,定量环平衡:0.1min,定量环体积:1mL,进样时间:1min。 3.检验过程:先制备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照检验仪器及条件顶空进样分析,绘制乙醇标准曲线,然后分别取送检血液各0.1mL,加入内标物叔丁醇,照检验仪器及条件顶空分析,同时进行空白、空白添加乙醇实验进行质量控制。 4.检验结果:张某某血液中出现与乙醇保留一致的色谱峰,通过内标标准曲线法计算,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7.1mg/100mL。

【分析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后驾车。本案中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2.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但还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认识,醉酒驾驶行为仍有发生。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近三年接受委托酒精鉴定案件中,每年达到醉酒案件均不低于100例。

【鉴定意见】

送检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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