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98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15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 2015 年6月16日起至 2017年6月15日止,同时被铁锋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2015年6月17日,李某某到建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给李某某上好入矫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矫正志愿者、李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为李某某举行了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入矫宣告书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内容,使其清楚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事项;同时组织其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认罪服法内容,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并且向李某某详细解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李某某案发正在就学,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司法所事先向社区介绍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明确协助责任,希望在进行日常监管时,协助司法所共同监督李某某有无从事与禁止令相关的活动。 2.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李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监护人进行了一次谈话,重申了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让监护人共同提醒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 3.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拓宽掌握李某某日常行为的信息渠道,让社区矫正志愿者协助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引导工作。 4.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的联系,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对李某某共同进行监管。 5.司法所每日对其进行手机定位,不定时进行“人机合一”核查,掌握其行为动态,做到有的放矢。 6. 李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知识,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讲解,特别是禁止令相关内容,希望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配合司法所积极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7.司法所在每月走访过程中,除走访李某某家庭,还要对网格长进行询问,了解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动态,以及是否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等。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李某某的母亲在市里打工,父亲在县区为别人送货,因此在监管方面不能做到全程监护,使得李某某有了去网吧的机会。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李某某监护人签订了包保协议书,同时要求李某某本人也与司法所签定保证书,保证上学期间绝不违反法院禁止令,如发现有违反禁止令行为且屡教不改,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要求李某某在上学期间每周电话汇报思想,家长也要每周向司法所汇报李某某的情况。通过周汇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李某某的生活和在校学习等情况。此外,司法所还采用手机定位和不定时打电话进行抽查的方式对李某某进行监管。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矫正初期,李某某虽然有过违反禁止令的想法,但是经过区司法局、司法所教育批评及多方的协助监督,李某某思想上发生了转变,中后期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汇报思想,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网络的依赖明显减弱,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在李某某解除矫正的当日,李某某表示,通过矫正,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及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今后一定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克制能力,多为社会做贡献,不再重蹈覆辙。
【小结】
禁止令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约束社区服刑人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各机关、各部门的作用,监督其日常行为活动,通过走访和谈话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必要的尊重和帮助,使其既感受到刑罚执行的威严性,又能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爱,使社区服刑人员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