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贾某,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现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9日到2020年7月28日。2017年7月30日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贾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骨子里还是认为判了缓刑就等于没事了,身份意识淡薄。司法所在对其抽查检查中多次发现其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还有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大兴区去丰台区的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为此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发现问题时,及时给予教育训诫。 2.司法所在对贾某两次教育训诫后,仍然监控到贾某电子监管器出现设备不在线报警,电话联系本人,无法接通。事后才联系上本人。固定相关证据后,司法所于2018年7月13日向司法局提议给予贾某一次警告处分。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贾某确实存在多次出现电子设备不线情况,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大兴区矫正机关集体研究决议,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3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会同贾某的矫正小组,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贾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贾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贾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警告其再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三次警告拒不改正的将给予收监执行。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贾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贾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有所提高,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此次警告下达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处工作人员会同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与贾某进行了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贾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该社区服刑人员经过矫正警告之后,受到了震慑,电子设备能够保证正常待机了,而且在多次抽查过程中手机都是正常接听状态,遵守矫正制度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此案例对一些在矫正管理中遵规守纪意识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有重要启示。对于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监管力度,增强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要加以关心和和鼓励,宽柔相济,才能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让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提高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