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是“cdxxx”商标的注册人,同时也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可以以独占的形式使用其注册的“xxx”商标,经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可以以独占的形式使用其注册的“stxxx”商标。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现某市有家店面正在使用与上述三个商标近似的图形或字样作为牌匾的标识,店内餐具、菜单、装修装饰上等也有近似的图形或字样,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留证据,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赵某及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宋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前往其指定的相关店铺,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店铺内购买商品,并对其指定的店铺外观、店内状况、餐具、所点菜品状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为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黑X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伊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为了保留证据,诉讼举证,向我处申请对位于某某某市某某区某购物中心一层牌匾名为“TXX”的店铺内委托代理人指定的现场状况及物品状况进行保全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证员审查了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受公证处的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宋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于XXXX年X月XX日晚在某某某市某某区某购物中心一层牌匾名为“TXX”的店铺内就餐,并进行了如下操作: 1.本公证员使用自己手机中的百度地图APP对所在位置进行定位,并将定位结果截屏后保存至手机内。 2.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宋某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店铺外观、店内状况、餐具、所点菜品状况进行了拍照、录像。 3.公证人员使用自己手机中的微信APP扫描T1X号餐台上的二维码,查看点单页面,并将查看结果截屏保存至手机内。 4.公证员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使用其手机中的微信APP扫码点单、下单支付的过程,并将上述过程进行拍照。 5.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添加本公证员微信,将上述微信支付账单截屏后发送给本公证员。 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宋某将上述拍摄的数码照片、录像视频及截屏图片导出至本处电脑上创建的命名为“2022TXX保全”的文件夹中。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50张数码照片打印件,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6张截屏图片打印件与公证人员保存至自己的手机中的截屏图片内容相符,1张账单截屏图片打印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的手机微信账单内容相符。上述数码照片、录像视频及截屏图片刻录成光盘1张,密封附于本公证书后。数码照片、录像视频原始资料保存于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