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2日上午9点,衡阳市蒸湘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通知,称有病人家属与衡阳市某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发生纠纷,希望调解员尽快赶往A医院进行调解。某街道调委会成员与派出所民警立刻赶赴A医院处置纠纷,因现场情况比较混乱,将患者家属一行人与院方代表带至某街道调解室了解情况。 纠纷经过如下:某县患者宋某乙因胆管出现问题在A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后五天出现并发症,患者儿子庞某等人认为是医院手术的原因,于是前来医院想讨个说法。医院将患者先后移送到三级甲等B医院和省某医院检查,暂时并未检查出为何会产生并发症,儿子庞某又将患者带回A医院住院,期间患者胞姐宋某甲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 2017年7月18日A医院针对宋某乙的病情召开专家诊疗会,告知庞某其母宋某乙胆汁流出的原因暂未查明,怀疑是胆管炎或者胆囊癌,宋某甲大受刺激。当日晚9点,负责陪护的宋某甲被发现倒在厕所里,A医院对宋某甲进行救助并拨打120转至三级甲等B医院救治,最终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从7月19日开始,死者宋某甲的儿子李某带人到医院强制锁闭医院大门,当地派出所和特警队及时制止,李某等人才离开医院。但在警察离开之后,李某又继续来到医院吵闹。至调委会介入之时,死者家属与医院已对峙四天。
【调解过程】
调委会介入后组织双方及死者所在村支书、村长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调解,亲属方一行人包括死者的儿子李某一起有八、九个人列席本次调解会议,院方派了副院长和法律顾问参与本次调解。 调委会首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家属方认为:首先,A医院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宋某乙出现并发症;其次,医院方在还没有查清宋某乙病因的情况下就声称宋某乙患的是癌症,导致其姐宋某甲受到刺激倒在厕所里;最后,A医院未能及时抢救宋某甲,对于宋某甲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亲属方提出要医院方赔偿宋某甲50万元人民币。 而院方认为:首先,院方对宋某甲的死亡没有任何赔偿责任,院方尽到了抢救义务,如果亲属方认为院方有责任进行赔偿,请走法律途径,不得再有过激的行为;其次,现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医院的手术问题导致宋某乙出现胆管问题;最后,医院希望在此次调解中能够一并了结患者宋某乙和死者宋某甲的问题。医院认为自己虽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考虑人道主义的补偿。 经过调查与了解,调委会发现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A医院在治疗宋某乙的时候有没有出现医疗事故,宋某乙的病情出现并发症是不是因为医院的责任;二是宋某甲的死是否与A医院有关,医院又是否及时对其进行了救助;三是A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调委会研究分析后认为: 第一,A医院是否出现医疗事故,建议患者到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这属于医学专业的范畴,需要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第二,宋某甲的死亡与医院没有直接关系。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但是宋某甲作为陪护患者的家属与医院没有直接关系。医院对宋某乙的病情召开专家诊疗会的时候,并未通知宋某甲参会,只通知了宋某乙的儿子庞某参会,宋某甲自行闯入会议,听到了其姐的病情。宋某甲是在会后三小时突发心肌梗塞,无法证明是因受到其姐病情的刺激而发病。院方及时对宋某甲进行了救助,并送到了衡阳市B医院进行抢救,所以并不存在见死不救的问题。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从上述两点暂时无法确定院方有过错,仍需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院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分析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家属方将50万的赔偿金降为40万,但是要求在A医院的医药费和送到B医院抢救的医药费都由医院方付。院方马上召开会议研究,不同意赔偿40万,只同意给予人道主义补偿几万块钱。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与家属方商议择日再行调解。 2017年7月26日下午调解继续进行。调委会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先调解宋某甲的死亡事件,仍在A医院住院的宋某乙的事情下次再调解,否则两件事牵扯在一起太过复杂,难以调解成功。 死者家属方表示同意先调解死者宋某甲的事情,并且死者的儿子李某也到场,可以做出最终决定并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最终家属方只要求医院赔偿宋某甲丧葬费10万元和宋某甲的遗体停放在B医院太平间的费用,宋某乙的事情下次再谈。但医院方对此事表现出了极大的抗拒,坚持宋某乙与宋某甲的事情一并解决,并且只愿意给予人道主义补偿。第二次调解仍以失败告终。 8月1号上午,调委会进行了第三次调解。医院方提出愿意一次性支付死者宋某甲6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金,同时希望家属方能够为患者宋某乙办理出院。家属方则要求补偿金增加到10万,他们同意将宋某乙转出医院,但是希望医院能够赠送宋某乙治病所需的一些止痛药和消炎药。最终,经撮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方一次性给予家属方7万元人民币,并且赠送宋某乙所需的药品,而家属方在钱到账的当天将宋某乙转院治疗。
【调解结果】
8月1号上午,医患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 1.死者宋某甲系因突发疾病猝死,A医院尽到了及时抢救义务,宋某甲的死亡与A医院没有因果关系,A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鉴于死者宋某甲家庭困难,A医院同意一次性给予宋某甲人道主义补偿金7万元整。3.患者宋某乙需转院离开A医院,在宋某乙转院当日,A医院会将补偿金汇入李某账户,同时无偿提供宋某乙治病所需的药品;4.本调解书签订后,宋某甲家属不再向A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本案涉及宋某甲在医院因突发疾病猝死的纠纷与宋某乙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两个纠纷,调解员在调解中对两起纠纷分别定性,没有简单地将两起纠纷混为一谈。 二是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适用不同的法律,给出不同的法律建议。宋某甲在医院因突发疾病猝死的纠纷由于医院尽到了抢救义务,医院无需承担责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补偿。宋某乙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确认医院是否有过错需经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在宋某乙不愿意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下,调解员尽力疏导当事双方,提供转院和提供药品的解决方案解决纠纷,既避免了避免激化矛盾,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宋某乙的疾病得到治疗。 三是调委会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在充分了解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上,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历经三次调解,终于调解成功,做到了调解为民、定分止争、消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