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男,79岁,2021年7月某日因“左侧腹壁皮下肿物3个月”入住宿迁市某医院普外科胃肠病区,被诊断为“左侧腹壁肿物、肺恶性肿瘤、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心功能不全、Ⅰ度房室传导阻滞、陈旧性心肌梗死、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中度”。第二天,经患者书面同意,医院在局麻下行“皮下组织病损切除术(左腹壁)”,罗某在手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积极抢救无效后死亡。 罗某家属闻讯后,聚集十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哭闹,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院方见状立即报警维持现场秩序,疏散聚集人群,以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同时,院方向罗某家属说明患者身体情况,表明医院的手术不存在缺陷,其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病症,医疗行为、程序符合规范。 双方僵持不下,遂于两日后申请宿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赶往医院现场调处纠纷。调解员首先向院方了解情况,通过询问主治医生、查看相关的病历资料了解到,罗某高龄入院,身体基础条件比较差,去年曾经在上海市某院治疗肺小细胞肺癌,后在宿迁市某医院有三次化疗经历。罗某腹部存在肿胀物,由于本人强烈要求切除,院方就没有优先考虑保守治疗。此次手术前,院方专门组织医务人员认真研讨,认为罗某病症具备手术指征,也详细向罗某告知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等,术前经由本人书面签字同意手术并自愿承担相关医疗风险,因此在程序上也符合医疗规范和法律规定。综上,院方认为,罗某年事已高,本身存在很多并发症,在术中猝死具有偶合因素。 调解员又向罗某家属了解情况。家属认为,罗某年事已高,此次手术前无家属在场,医院未征求家属的意见,不知用何种方式取得病人书面同意书,医院明明可以采用其他放射性或者药物等多种方式保守治疗,却擅自做手术导致罗某亡故。因此,家属一致认为,此次医疗事故医院存在很大的责任。 调解员在沟通中还了解到,罗某家庭负担较重,其退休金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妻子77岁,无生活来源;大儿子罗某甲腿部残疾,有家庭负担;二儿子罗某乙腿部残疾且患有白癜风,无生活来源,依靠其子生活;三儿子罗某丙弱视且患有白癜风,至今未婚,收入水平较低,与老人一同生活。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先与罗某家属沟通,首先对家属的悲伤情绪表示理解,然后再耐心地向其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于家属拒绝进行尸检,目前情形又不能证明医院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尽管罗某是在医院手术过程中猝死,但是医院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要求医院对罗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在法律上说不通,医院也不会任由其漫天要价。调解员建议,既然患方想协商解决,首先应明确赔偿金额,并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与医院沟通,而不是聚众堵在医院,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罗某家属听完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后表示同意,最终要求医院对罗某的死亡负20万元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又与院方沟通,院方认为自己在治疗过程中程序合法,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但是考虑到患者在医院死亡且患者家属经济状况不好,医院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补偿5万元。调解员当即对医院的做法表示赞同,但是认为医院在对79岁高龄患者实施手术前,没有跟家属进行沟通,也没有考虑其他保守治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虽然医院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但是此次手术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且患者年近八十,可以认定为“不宜向患者说明”,医院未征得家属的书面同意,在程序上存在过失。目前患方不愿意做医学鉴定,又想通过协商尽快获取赔偿,调解员建议医院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更多的赔偿。最终医院同意给予8万元的赔偿,一次付清,并且需要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员又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由于目前院方的过错难以证明,出于人道主义原则,院方愿意给付患者家属8万元以作为补偿。患者家属与其选择继续对抗,不如考虑接受赔偿,尽快为其父办理后事。 经过调解员的“背对背”调解,罗某丙等家属认识到,罗某的死亡,不能把责任全部交由医院承担,遂表示愿意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院方一次性补偿患方8万元,于十日内支付至患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2.患者在院方产生的本次住院医疗费、太平间遗体停放费用由院方承担。 3.患方相关亲属不得在媒体上发表任何与此事件相关的言论,若已发表,应立即删除,如对院方造成影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本协议项下的双方医患纠纷一次性了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到任何机构向院方提出任何主张。 5.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 6.以上条款医患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将向另一方支付上述金额的10%违约金。
【案例点评】
多年以来,医患纠纷矛盾一直较为突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如何能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这就要求调解员摸清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在充分了解医患双方争议焦点的情况下进行合情合法的“背对背”调解、“面对面”协商。此案中,患者家属想尽快获得更多赔偿,医院也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补偿,调解员及时耐心地对双方释法明理,使得一桩正在发酵的医患纠纷得以平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很多医患纠纷矛盾中,如果患方纠缠不休又不同意协商,借势索要高额赔偿时,医方应主动固定证据,对有争议的专业问题,应尽可能通过鉴定或专家会商咨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