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5年1月5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2016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2016年5月3日,刘某某到寿宁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寿宁县司法局受寿宁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4月5日,寿宁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对刘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司法所指派三名同志组成调查小组对刘某某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悔罪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2016年5月4日,根据规定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接收入矫,办理签字、录入指纹人脸等入矫手续。为给刘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其妻子、其担保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助理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其担保人、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和刘某某进行了入矫谈话,其表示会坚决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按规定进行日常的汇报,同时表示自己是个货车司机,要养家糊口,不能去外地跑业务感到困扰。司法所根据刘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方面要求其先在当地进行货物的拉运,绝对不能离开县域,一方面每月按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方面的教育及社区公益劳动,同时通过走访、谈心等方式了解其思想动态,向其解说社区矫正相关法规,让其明白社区矫正是本人犯罪所需付出的代价,从而解除他的困扰,让他认真对待社区矫正,认真在社区服刑。 在入矫四个月后,刘某某的思想有了较大变化,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了较深的认识,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通过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矫治,要求其手机24小时不离身,让其继续在县域内跑货运,同时工作人员也积极帮助他联系县域内有关工程的运输业务,打消去外地的念头,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后,再去外地跑运输。 在矫正的后期,刘某某的思想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中,其表示回归社会后会好好珍惜自由,回报社会。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近一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刘某某在思想上逐步发生改变,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已经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而且还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2017年4月21日,刘某某一早就准备去参加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当时正下着雨,他撑伞从家里至司法所途中,遇上一辆三轮车把一位老大爷撞倒在地的现场,老人直挺挺地倒在满是雨水的地上,驾驶三轮车的中年妇女吓呆在老人身旁,口里还不停念叨着“坏了,坏了……”,看到老大爷面色惨白,已处于昏迷状态,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未加思索,立马上前一边给老人打伞避雨,一边俯身帮助急救,同时让路人帮忙拨打120电话。在等待急救车到来的期间,刘某某找到了老大爷的手机,毫不犹豫拨通了老人家通讯记录上的经常联系人电话,第一时间联系上老大爷家人,在救护车到达后,刘某某冒着大雨协助救护人员把老大爷抬上救护车并一同陪护前往县医院,当看到老人家在医院得到妥善救治,并得知老大爷的家人已到场后,刘某某放心离开医院,匆匆赶往司法所参加社区服务。事后当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事表扬他时,刘某某还不好意思地笑了,他说当时换谁都会这样做的。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5月2日,司法所为刘某某组织解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刘某某的矫正情况,宣告顺利完成对刘某某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矫正。寿宁县司法局向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书面通知寿宁县人民法院,并抄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由司法所进行帮教,为刘某某建立了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刘某某进行跟踪帮扶,帮助其进一步顺利融入社会。
【小结(或反思)】
作为一名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罪犯,在当今很多人对“扶老人”犹豫再三或望而却步的情形下,刘某某还能有这样的举动,应该说是社区矫正教育的一大成果。作为“柔性化刑罚”的一种,社区矫正能更好为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改过迁善,重新做人,服务社会也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