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1日,张某(女)来到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2014年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购置某小区单元房一套,一次性交付全款147万元。同时约定开发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从第三年开始分三年返还其全部购房款。因开发商未按商品房购销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张某返还房款,张某据此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张某请求事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规定,该类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张某请求事项不在前述规定的事项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故依法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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