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8日,罗甲来到沙县公证处处向工作人员咨询,称其父亲罗某某于2015年死亡,留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其母亲张某名下。起初他和张某认为房产证上只有张某一人的名字,只要张某一人签字就可以将房产转让,因此,张某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房产过户环节他们才得知罗某某名下的份额需先办理继承,在全部由张某一人继承的情况下方可以张某一人的名义进行转让,他们即将面临违约的困境。因此,他来到公证处代其母亲张某申请办理该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并表示其本人及其姐姐、爷爷、奶奶均放弃继承该遗产,全部由张某一人继承,以达到成功转让该房产的目的。 公证员对罗甲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细致地谈话核实。公证员发现,虽然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载明罗甲的父母共育有两个子女,但罗甲在谈话过程中却透露,他的父母在八十年代家庭困难到孩子都养不起,生下来都只好送人。公证员遂对这一情况做了进一步了解,得知,罗甲有一个妹妹王某,在出生之后被送给别人抚养了。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公证员告知罗甲,虽然他妹妹在出生后就被送给他人抚养了,但由于我们目前对这一事实无法证实,也就无法厘定本案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所以,我们需要罗甲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王某确实被送养了,并向王某本人核实这一事实及其他相关情况,待我们了解清楚情况后才能确定张某是否可以全部继承该遗产。罗甲听后大怒,称:“我那个妹妹一出生就送给别人了,之后再都没有任何联系,她现在在哪里没有人知道,我上哪去给你们找啊,再说了,她从小就送人,凭什么分我爸妈的财产啊”。公证员耐心地向罗甲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即使王某被送给他人抚养了,还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如果王某是在《收养法》实施后被送养,而其养父母又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没有成立,她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没有消除,她作为被继承人罗某某的亲生女儿,就属于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二、如果王某与其养父母在《收养法》实施前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形成了事实收养,虽然此时王某已经不属于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她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那么,她有权利适当分得上述遗产的。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我们应当给予尊重,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们公证员必须将这些情况了解清楚。 经过公证员的耐心讲解,罗甲终于同意补充相关材料,经过努力找到了她的妹妹王某,王某也来到公证处接受公证员的询问核实。最终经公证员审查确认,王某不属于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公证员向当事人了解罗某某生前是否有立遗嘱,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罗某、董某、张某、罗甲和罗乙均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登录遗嘱备案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公证处为罗甲及其姐姐罗乙、爷爷罗某、奶奶董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后,为张某办理了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公证。罗甲领到公证书后感激地说:“我一个农民,通过办理公证不仅解决了我的困难,而且增加了法律知识,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沙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沙县某村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罗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三明市沙县某村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罗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遗产凭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 本处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后,向其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作出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和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罗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罗某某生前与配偶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为:坐落于沙县某村某路某号[详见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沙房权证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沙县人民政府虬国用(2008)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被继承人罗某某的配偶张某;罗某某的子女共二人:女儿罗乙、儿子罗甲;罗某某的父亲罗某、母亲董某。 四、据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罗某、董某、张某、罗乙、罗甲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罗某某的遗产,罗某、董某、罗乙、罗甲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罗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其遗产(另一半为其配偶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罗某某的父亲罗某、母亲董某、女儿罗乙、儿子罗甲均表示放弃对罗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罗某某所遗的上述财产应由其配偶张某一人继承。 若罗某某生前负有债务或尚有未缴纳的税款,张某应依法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或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