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201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期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7月2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毕节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马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镇宁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镇宁县司法局收到贵州省毕节监狱的委托函后,进行登记,委派给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接到委派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迅速组织对马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马某某居住地村委会、邻里及其家中进行走访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材料上交到镇宁县司法局。镇宁县司法局对司法所上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并研究后,综合村委会、司法所意见,镇宁县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7年11月24日向贵州省毕节监狱提供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1日,镇宁县司法局收到贵州省毕节监狱寄送的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假释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假释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邮寄送达回执。 2018年8月3日,马某某到镇宁县司法局报到,镇宁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马某某在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告,并将有关文书邮寄送达给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镇宁县检察院。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8月3日,马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为其确定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马某某的哥哥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希望他们能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马某某的矫正教育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让马某某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于当日组织进行了由马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参与的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马某某宣告刑事裁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变更居住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通过入矫宣告,马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会规划好自己的人生路,珍惜来之不易的假释机会,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在宣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马某某对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他进行了首次谈话教育,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来源情况及对今后生活的打算,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在矫正初期将其列为严格管理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和入矫宣告,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进而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