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熊某依法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熊某,男,1973年2月出生,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2020年11月6日,熊某到执行地海珠区司法局登记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熊某系广州某印刷公司的投资人和法人,因公司经营不善承担了高额债务,需四处奔走开拓业务以缓解公司经营困难,维持生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社区矫正方案情况 在接收熊某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干部、社矫专职、司法社工、居住地居委会综治专职、熊某家属等人员组成。同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经综合评估分析熊某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及心理状态等,司法所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确立矫正工作目标重点,集合力量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二)熊某接受日常监督管理表现情况 熊某入矫以来能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能严格遵守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思想汇报等制度规定,配合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落实教育学习,参与公益活动,表现良好。在第一个周期考核合格后,司法所将其管理类别由重点管理调整为普通管理。 (三)熊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审批情况 2021年6月,熊某向司法所报告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债务问题,2021年5月,熊某公司的设备被债权人搬走,导致公司停业。熊某第一时间利用收到的货款将工人工资及房租全部结清,但个人及公司仍欠供应商、银行等共计500余万元债务无力偿还,已被部分债权人起诉,导致熊某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内的财产均被冻结。为保障家人基本生活及员工利益,熊某一直积极面对,希望能利用自己现有资源,重新组建销售团队,拟前往中山市拓展业务,以缓解公司经营困难。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熊某了解到《社区矫正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申请批准后,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故向司法所提交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司法所通过个人谈话、家庭走访、材料核查等方式对熊某自述情况进行查证,经综合考量,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且确有实际困难,同意为熊某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手续,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海珠区司法局审批。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海珠区司法局研究后决定批准熊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明确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有效期限、频次及相关要求,由司法所向其送达、宣读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并告知其他注意事项。 (四)对熊某申请事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根据司法所的指引和要求,熊某在批准可外出的期限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告活动情况,由司法所每天核实其外出定位情况,登记具体外出时间。

【案例注解】

(一)本案例的执行依据 1.《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频次等,并提供相应证明。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核,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提前五日重新提出申请。 在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有效期间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外出前一日,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事先报告。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申请频次和范围外出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许可。 (二)效果启示 本案中,熊某因经营困难身负债务,为渡过经济难关拟利用自身人脉拓展外市业务,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海珠区司法局及受委托的司法所立足法律规定,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依法核查熊某申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推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的有机结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熊某走出生活困境,促使其改过自新,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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