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因诈骗罪被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于2017年12月22日入梅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该犯于2018年1月3日在梅河监狱医院化验检查:表面抗原阳性,并进行隔离治疗,于2018年1月24日到爱民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肺炎,当日转省医院住院治疗。 (二)委托鉴定。罪犯王某于2018年1月24日转院到省医院住院治疗并委托司法鉴定,同时通知通化市检察院。2018年1月30日省医院诊断为:1.重症肺炎;2.Ⅰ型呼吸衰竭;3.巨细胞病毒感染;4.低蛋白血症;5.离子紊乱,低钾、低氯血症,并发重危通知书。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月30日经梅河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王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保外就医。 (四)委托评估。监狱刑罚科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立即启动紧急保外程序,及时联系王某家属,经严格实地考察,最后确定该犯母亲王某英担当保证人,并和梅河口司法局取得联系,司法局同意接收王某保外就医。 (五)监狱审核。监狱2018年1月30日梅河监狱紧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各级会议,会议通过给予该犯呈报保外就医,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书。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1月30日,监狱将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提交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罪犯王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王某保外就医卷宗报省监狱局刑罚处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王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1月31日下午14时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该犯保外就医,梅河监狱干警立即到达省医院给予该犯立即保外释放,监狱为防止该犯转院途中发生意外,监狱为该犯雇当地救护车,随车配备抢救设备及医护人员,将该犯紧急送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2018年2月1日,梅河监狱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进行了公告,未收到任何异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