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何某家属与固原市原州区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某公司所有的货车,由该单位驾驶员丁某驾驶行至固原市原州区某路段处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乘车人何某,李某、何某系夫妻)相撞,造成李某、何某夫妻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两位受害人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当天带领100多人,到交警队要求办案民警、丁某及某公司给李某、何某的家属讨个说法。因为案件事实正在调查中,给两位受害人的家属无法明确答复。因此受害人家属申请固原市原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对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交调委征求某公司及驾驶员丁某同意后,受理了纠纷,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主要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上。受害人家属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丁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中全部责任,丁某认为李某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大小争议的定论,双方当事人赔偿的依据。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暂时没有结论,只能安抚受害人,让某公司或者驾驶员丁某给受害人家属先赔付丧葬费,让受害人家属先安葬受害人,安葬受害人后,再调解处理赔偿的问题。另一主要方面两位受害人家庭背景的特殊性,受害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夫妻二人的长女6岁、长子3岁。李某父亲去世,母亲94岁。何某父亲59岁,一级残疾。何某母亲50岁,平时还需要护理其父亲(何某姥爷80岁,又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这些人员均由李某、何某支付抚养和赡养。受害人家属十分悲伤,提出处理方案:第一,要求驾驶员及驾驶员单位赔偿各项费用180万元;第二,李某、何某的未成年孩子监护及抚养,老人的赡养由政府承担。关键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解难度非常大,只能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再次调解。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问题,调解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计算驾驶员丁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帮助受害人家属了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主张权利,解读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如何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现在由谁扶养等也作出了一些说明。最后讲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正在积极调查处理,不能因为不懂法,不按正常程序处理,反而受到法律制裁,让受害人家属更加难受。让受害人家属代表与受害人家属再次协商,重新提出调解意见,刚才提出的上列处理方案,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无法与驾驶员及驾驶员单位协商。作为受害人家属如何代替受害人讨回本次交通事故的公道呢?必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为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大小划分的依据,调委会要求办案警察协助调解,办案警察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分析讲解,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大小给受害人做了解释。 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基础上,自愿多赔偿李某、何某受害人家属28万元。按法律规定驾驶员丁某是职务行为,民事赔偿部分全部某公司承担。 关于受害人的子女无人监护及财产无人管理的问题没有解决,本次交通事故才调解成功一半。故调解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并与受害人家属及村委会协调,最终确定由李某哥哥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给孩子另行开固定帐户,由李某哥哥代为管理,但由何某的母亲监督合理支配。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其内容如下: 某公司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130万元,受害人家属给驾驶员丁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依据法律规定,经受害人家属同意确定赔偿费分配如下: 1.某公司赔偿李某母亲各项费用共计:203124元。 2.某公司赔偿何某父母亲各项费用共计:282980元。 3.某公司赔偿李某、何某子女各项费用共计:813896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李某、何某生命已无法挽回,面对受害人家属的激动情绪,调解员表示理解,并积极展开工作,以案释法,建议当事人理性维权。同时结合纠纷实际情况,先解决受害人下葬问题,通过法理分析,再确定赔偿问题。最后对被抚养人提出调解建议,使得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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