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现场物品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来到厦门市公证处,称其单位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某娱乐有限公司有诉讼纠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即将拍卖厦门市思明区某路某号房产内的物品。为保全证据,申请对该房屋的目前现场状况给予公证。公证员接待后建议公司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即对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对申请人维权十分有利。随后,黄某根据公司的授权立即向市公证处递交了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 公证员受理该项公证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会同申请人、清点人、摄像师来到该房内,对房内的所有物品逐一进行了清点,由清点人登记造册,由摄像师进行拍照、摄像。同时工作人员制作了《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清点人员制作了《物品清点登记表》一份。整个清点过程都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将清点物品运到另一地点保存。公证员告知申请人,要妥善保管清点物品,不得有损坏和丢失的行为发生,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清点工作结束后,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最基本的效力,其证明力普遍高于其他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对有关案件事实和材料的收集和认定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厦门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厦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X日称:其与厦门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将拍卖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内的物品。为保全证据,申请对该房屋的目前现场状况给予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费》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徐某某和公证人员郭某与申请人厦门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以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马某某等于XX年X月XX日上午来到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将前述房屋用钥匙打开门锁。公证人员首先对该房屋内的外观进行了拍摄,然后进入房屋内对第一层、一层夹层、第二层进行了拍摄。 兹证明附于本公证书的光盘一张为XX年X月XX日上午在上述现场拍摄后刻录所得,与当时现场实际状况相符,本公证处亦保存刻录有前述内容的光盘一张。 附:1、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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