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房XX曾为原告欧比特公司的员工,于2001年2月入职欧比特公司,同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2003年4月,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 IP核技术,1553B控制器中包括三个主要的功能模块: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房XX作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房XX在欧比特公司BM模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入职其妻子付XX任法定代表人的矽微公司工作。由于1553B IP核技术一直由房XX负责研发,2005年12月1日,欧比特公司与房XX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房XX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房XX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房XX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至此,欧比特公司1553B 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 2009年开始,房XX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 IP核技术,以矽微公司的名义,先后生产、销售1553B系列测试仪。欧比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于2012年11月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对房XX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提起公诉。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原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非公知性”以及被诉1553B IP核技术与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同一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 IP核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 欧比特1553B IP核源代码与矽微1553B IP核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但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有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审理,2014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刑事判决和裁定认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矽微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给欧比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568539.14元。为此,欧比特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XX、矽微公司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 宣判后,房XX、矽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房XX、矽微公司共同侵害了欧比特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数量,纠正一审法院具体计算中的错误,最终确定欧比特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5111231.4元。终审判决房XX、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11231.4元。
【鉴定过程】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后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以下鉴定: (一)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及该技术信息在1553B总线测试设备中的作用进行鉴定。 (二)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源代码与委托人从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取的1553B IP核源代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的BM模块与BC、RT模块之间的关系进行鉴定。 (三)对委托人提供的三个版本的1553B 控制器RTL源文件进行同一性鉴定。 三项鉴定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该商业秘密案件的整体过程。 接到鉴定委托后,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立即成立鉴定组,详细了解委托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该案涉及集成电路设计技术领域,技术复杂、技术含量高,办案人员对相关技术完全不了解,而犯罪嫌疑人则是本行业的专家,提出的技术问题办案人员难以应对。鉴定组通过查阅大量技术资料,了解相关技术背景以及现有技术状况,检索相关芯片的公知技术、代码的现状,召开多次案件讨论会,对相关代码进行逐行分析对比,充分剔除代码中的公知成份,最后得出鉴定意见。 三份鉴定意见明确答复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与委托人做充分沟通后,明确了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技术问题的疑问,在鉴定意见书中有针对性地予以阐述说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警官、检察官多次与鉴定人沟通,咨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鉴定人分别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详细作答。
【分析说明】
(一)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17号鉴定 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7月1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上述第一项委托事项进行了鉴定。 1.技术背景 欧比特公司研发的1553B IP核,是依据GJB289A-97标准和参考美国DDC公司的BU-61580芯片进行正向设计,用于实现1553B总线协议通信功能的一组程序模块。该控制器包括三个核心功能模块:总线控制器(BC)模块、总线监视器(BM)模块和远程终端(RT)模块,通过多路复用器共用寄存器模块、存储器模块、曼彻斯特码编码器模块和曼彻斯特码解码器模块。1553B的主机接口为APB和AHB接口,主机通过APB接口访问寄存器,通过AHB接口访问存储器。 欧比特1553B IP核属于IP软核,它是采用超高速集成电路硬件描述语言(VHDL)描述的寄存器传输级(RTL)源代码。欧比特1553B IP核已被成功应用到欧比特公司的SOC芯片、EMBC1000系列的EMBC1000-USB1553B通信模块、 EMBC1000-PCI1553B通信模块(板卡)产品生产,以及总线测试系统中的OBT1553B-CTS机柜式电缆测试系统产品、OBT1553B-CTS-P便携式电缆测试系统产品和OBT-MBT1000综合总线测试系统产品上。 2.技术分析 通过对欧比特1553B总线控制器IP核设计文档分析得知,欧比特1553B IP核的设计目标是可实现1553B三种工作模式(BC、RT、BM)的“1553B控制器”,鉴定组认为: 欧比特1553B IP核的设计,实现了1553B协议规定的三个核心功能模块(BC模块、RT模块、BM模块)的基本功能,说明欧比特1553B IP核的设计目标具有应用价值,该IP核的源代码能够通过逻辑综合并进行版图布局布线,可应用于集成电路芯片的生产。 欧比特1553B 总线控制器IP核测试验收结论具有真实性。欧比特1553B IP核的设计,虽然参考了DDC的BU-61580芯片的功能结构,并根据1553B协议的规定对寄存器设置、存储器布局以及操作方式进行了设计,且与BU6158X系列芯片的功能基本兼容。但是,对于数字电路设计而言,实现特定的功能电路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法,不同的设计师独立设计的电路亦不相同,具有非公知性。 欧比特公司对该IP核源代码一直作为技术秘密进行管理,且至鉴定日为止未对外泄露,在对外销售产品中也无法得到,因而在公开渠道上不能获得与其相同的源代码信息。所以,欧比特1553B IP核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1553B IP核是1553B 制作电缆测试系统设备的核心技术;1553B IP核是1553B 电缆测试系统功能测试的重要组成。
【鉴定意见】
(1)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1553B IP核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 (一)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22号鉴定 1. 2013年8月15日至10月22日,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第二项委托事项进行了鉴定。 2.技术分析 首先,鉴定组对双方IP核的系统结构及功能进行比较。 涉案双方的IP核都遵循1553B总线协议,并参照DDC 公司的BU61580芯片设计,具有与BU61580类似的系统架构:即主要包括BC、BM、RT的协议处理模块,用于主处理器软件接口的寄存器组和用于暂存发送和接受数据的共享存储器模块,用于1553B总线通信的两通道收发器和曼彻斯特编码/解码器模块;此外,双方在操作方式、寄存器设置和存储器布局等方面,也与DDC 公司的BU6158x基本兼容。 然而,由于双方IP核的设计目标不同,在模块的具体功能设置上,双方存在明显的差异。 继而,鉴定组对双方IP核的主要模块源代码进行比较。 主要模块的功能设计上,双方IP核对应模块的电路实现存在明显差异,双方IP核在BC、RT和BM工作模式时,对配置寄存器的位功能设置不同,且不同模式下对共享存储器(DPRAM)的存储管理也有所不同。双方的主要模块设计描述明显不同,从而实现不同的逻辑电路。 然而,双方的IP核在实现1553B总线通讯的基本功能设计上,均与BU-61580芯片基本兼容。设计细节上,双方存在诸多相同的设计描述,包括模块源代码文件的程序结构,以及在源代码中双方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代码段。 鉴定组在对双方IP核主要模块源代码中相同相似代码段的内容进行分析后发现,双方源代码中含有大量相同的数据对象及大量相同自定义数据类型,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设计(或算法)描述,并有相互复制的内容(鉴定意见书中详细列举了双方相同、相似的代码行)。 综合全部的分析情况,鉴定组认为,双方IP核源代码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即:双方代码中所存在的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与双方的相关代码为独立设计的假设相悖。 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鉴定组对欧比特1553B IP核的BM模块与BC、RT模块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欧比特1553B IP核内的三个模块(BC、RT和BM),是为了完全实现1553B总线协议的功能而设计。其中BC和RT为主模块,BM为次要模块。在欧比特1553B IP核三种工作模式中,BC模式和RT模式用于完成设备通信和信息交换;BM模式用于监听和记录BC与RT之间的通信工作,它无法独立工作,只依存于BC与RT模式。在欧比特1553B IP核中设计或添加BM模块,需要对1553B IP核的RTL(寄存器传输级)层级的系统结构、系统寄存器定义、操作方式等相关设计描述进行了解,或修改相关的RTL级源代码文件。 3.鉴定意见 (1)双方1553B IP核源代码比较,整体差异较大,但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有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双方1553B IP核源代码中,出现相当多的“相互复制”情况。 (3)在欧比特1553B IP核配置的BC模块、RT模块、BM模块中,BC模块和RT模块是主要模块,BC模块和RT模块用于完成设备通信和信息交换;BM模块为次要模块,其工作目的在于监听和记录BC与RT之间的通信工作,它无法独立工作,只依存于BC与RT模式。 (二)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34号鉴定 该项鉴定中的鉴定材料中包括三套1553B控制器RTL源代码文件,来源各不相同,委托人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第二项委托事项鉴定(粤知司鉴所[2013]鉴字第22号鉴定)提供的是其中的一套软件代码。为证实三套代码具有同一性,委托人委托了本项鉴定。 2013年11月27日2014年至1月22日,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该委托事项进行了鉴定。 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鉴定组利用对比工具软件对三套软件的源代码文件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三套软件各有细微差异,但实质相同。鉴定意见书中以数据详细列举了各软件之间的相同、相似、差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