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受雇于卜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工地工作时受伤,当天诊断为粉碎性跟骨骨折,医生建议立即入院手术治疗。但卜某拖至2天之后才为杨某办理入院,错过最佳治疗期,导致杨某脚后跟的伤一直未能康复。杨某多次找到卜某和工程总包A公司索要相应补偿屡遭拒绝,无奈之下,杨某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杨某为农村户籍,且案件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符合援助条件,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批准了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王传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杨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对杨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仅凭李某提供的有限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需进行调查取证。 为此,王律师将调查取证的工作聚焦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杨某通过仲裁未能确定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情况下如何证明杨某与卜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二是卜某与A公司是否为分发包关系;三是杨某在工地受伤的事件如何定性;四是A公司与卜某是否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五是杨某的赔偿金如何确定。 经过调查取证,王律师发现杨某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已确认杨某与卜某有劳务关系;在《机械租赁合同》中可看出A公司与卜某为分发包关系,卜某作为个人无建设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就杨某受伤事件给予A公司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事件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杨某的伤残司法鉴定、看病花销票据、杨某家庭户籍信息等可为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供依据。 庭审中,王律师指出,一是杨某受伤事件已被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A公司与卜某应对杨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明知卜某不具备涉案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还将该工程分包给卜某,因此,A公司应与卜某对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A公司与卜某应共同承担杨某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万余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规定,明确杨某具体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考虑到现实生活情况,同意与A公司、卜某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是A公司与卜某共同给付杨某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万元;二是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由A公司与卜某共同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在有关事实和责任认定上存在难点,承办律师积极与受援人沟通,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积极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比如A公司的连带责任承担等,提供了尽职尽责的专业服务,为调解结案争取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法律援助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