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男,199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某街道。2016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2016年7月4日,孙某到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在矫正初期,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劳动等活动,但其本人因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一直在阿城打零工。2016年9月1日至9月8日,工作人员在手机定位巡查时发现,孙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本人也未按照管理程序到司法所报到,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进行核查,结果没有找到孙某,经其父亲介绍,家里也一直联系不上孙某,并表示一定配合司法所工作,帮助找到孙某。后经多方打探,最后在孙某一个朋友那里找到了他。司法所责令孙某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并于2016年9月9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孙某一次警告处罚。孙某接受了警告教育,并承诺要认真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司法所管理,按时学习报到,电话保持开机畅通,不再出现脱管现象。期间司法所调整了以对孙某的管理等级,由普管调整为严管,要求每天都打电话汇报行踪,或者到司法所当面汇报。强压之下,孙某能够按照要求遵守制度,表现良好。直至2017年1月30日,孙某手机再次出现关机现象,并处于一直持续关机状态,经一个月不停的查找未果。司法所工作人员鉴于该服刑人员已处于脱管状态并达到法定时限,立即将具体情况上报阿城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提请原判法院撤销孙某缓刑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鉴于孙某脱管情况,阿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根据司法所上报情况,及时到其所在村委会、亲属以及监护人家里进行调查取证,查实情况后,制作了调查笔录。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7年3月2日,阿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可以撤销缓刑”等相关规定,向原判法院提出了撤销孙某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检察院对司法局上报的撤销缓刑建议书进行了认真核实,并表示同意撤销缓刑,建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情况 根据阿城区司法局提请的撤销孙某缓刑建议,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做出撤销孙某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经公安机网上追逃,于2017年3月20终于将孙某抓捕,阿城区司法局协助阿城区公安局,将孙某冬进行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追逃、抓捕、收监过程中,阿城区检察院全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司法所开展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通报了区司法局关于撤销对孙某缓刑的处理意见,并结合辖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警告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一切藐视法律、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学习典型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触动很大,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了他们悔罪服法的意识,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小结】

这起收监执行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虽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仍是受刑事处罚的罪犯。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我们将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对违法犯罪的坚决处置,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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