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7月21日,任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院治疗。因涉及处理,2021年11月11日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本所,对任某某伤残等级,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蚌埠某医院门诊病历摘抄: 2021年07月21日,任某某,女,15岁,病历号:XXXXXX 主诉:车祸致左(右)眼疼痛及流血3小时余。 现病史:患者于3小时前不慎车祸致左(右)眼疼痛及流血,逐急诊至当地医院就诊,建议转至我院,患者家属为求进一步治疗,逐来我院。 辅助检查结果:患者左(右)眼上睑可见呈皮瓣掀起,长约5cm,深及睑板,伴有异物;下眼睑可见长约6cm伤口,睑板断裂,眼轮匝肌长约3cm组织游离出,蒂部与下眼睑外眦相连。初步诊断:开放性面部损伤。处理: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带蒂复合组织瓣成形术,筋膜组织瓣形成术,术后抗生素、止血等补液治疗。 诊疗建议:术后7天拆线,术后10天应用治疗瘢痕药物;术后如有下睑凹陷,下睑外翻或睑球结膜粘连等再次行手术治疗。 2.宿州市某医院出院记录摘抄: 任某某,女,15岁,住院号:XXXXXX 入、出院日期:2021年07月22日—2021年07月30日 入院诊断:面部损伤 出院诊断:面部损伤 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患者因“车祸致面部外伤1天,清创缝合术后19小时”入院。查体:右眉外侧过右眉中部中线、右上眼睑中央向下眼睑外侧延伸伤口,已清创缝合,伤口无明显红肿,渗出明显。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患者诊断面部损伤明确,予抗感染、清洁换药等对症处理,现患者恢复可,住院无特殊处理,予以办理出院。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状态可,无不适主诉。伤口愈合良好,已拆线。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家人带领入室受检,神清,精神可,查体配合。专科情况:右眉弓至上眼睑有一不规则累计5.8cm×0.1cm创口缝合后愈合瘢痕,下眼睑有一2.8cm×0.1cm创口缝合后愈合瘢痕,下眼睑缘轻度瘢痕挛缩,下眼睑稍向外翻,眼裂增宽,右眼闭合不全,闭眼时瞳孔不能完全覆盖,以上瘢痕处无红肿。右眼球活动自如。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安徽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任某某因车祸致右面部损伤,伤后门诊检查见:患者左(右)眼上睑可见呈皮瓣掀起,伤口深及睑板,伴有异物;下眼睑伤口处睑板断裂,眼轮匝肌组织游离出,蒂部与下眼睑外眦相连。初步诊断为开放性面部损伤。予以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现经本所鉴定人对其法医临床检查,结合病史资料,认为上述损伤诊断明确,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任某某因车祸致开放性面部损伤,损伤位于右眼部,伤后右上眼睑皮瓣掀起,伤口深及睑板,下眼睑板断裂及眼轮匝肌组织游离,其蒂部与下眼睑外眦相连,经予以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术后抗生素、止血等补液治疗,经治疗现伤情稳定。法医临床检查见被鉴定人右眉弓至上眼睑有一不规则创口缝合后愈合瘢痕,下眼睑有一创口缝合后愈合瘢痕,下眼睑瘢痕轻度挛缩稍凹陷,下眼睑稍向外翻,眼裂增宽,右眼闭合不全,闭眼时瞳孔不能完全覆盖,其下眼睑板断裂及眼轮匝肌损伤是形成下眼睑外翻,眼睑闭合不全的基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2.7)款之规定:一侧眼睑轻度畸形,属十级伤残范畴。被鉴定人任某某因车祸致面部损伤,经治疗后遗右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任某某因车祸致面部开放性损伤,予以面部外伤清创整术后抗感染等对症治疗,经康复现伤情稳定。被鉴定人自伤后治疗恢复期间需一段时的他人护理及适当加强营养,以提高治疗质量、加速损伤恢复,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5.1.1.c)款及附录A.4之规定,再结合伤者实际伤情及恢复情况,综合评定其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15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任某某因车祸致面部损伤,经治疗后遗右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任某某其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