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与其妻子韩某共同所有住房一处,现欲出售。由于沈某在抚顺某大学工作比较忙,不能去沈阳市办理卖房手续,于是沈某去到沈阳市某公证处办理委托妻子韩某卖房一事。办理过程中,沈阳市某公证处要求沈某提供结婚证后,发现结婚证是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于1984年7月3日发给沈某的,沈阳市某公证处不能辨别其真伪,要求沈某到抚顺市公证处办理结婚证公证。 辽宁省抚顺市公证处公证员许XX在2017年10月13日接到沈某的申请,并受理了此项公证。 在办理此公证业务时,公证员仔细甄别当事人沈某提供的结婚证,并与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取得调查核实结果,判断为真实有效的结婚证。遂为沈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抚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沈某,男,一九五九年四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XX段X号楼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结婚证 兹证明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发给沈某的《结婚证》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