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日照市,居住地为吉林省抚松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08月19日起至2018年08月18日止。2017年08月19日李某某到某司法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李某某年纪较大,籍贯山东,未婚无子女,靠拾荒为生。初中文化,法律意识差。针对他的经历、犯罪成因和目前的生活状况,司法所为其制定矫正方案:1.规范报告制度,坚持监督管理和关爱教育相结合。2.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根据其年龄状况在劳动强度上进行了适当调整。3.注重心理辅导,帮助其从内心认识个人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认真悔过。4.不定期日常走访,了解其居住环境和生活情况,疏导其心理压力和困难,使其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二)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在接收李某某后及时为其建立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主任、派出所民警及其亲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和报到谈话,使其明确自身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督促他在矫正期间定时到司法所报告,清楚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配合矫正小组的监督和帮助,确保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按照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个人生活情况,定期做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走访和教育谈话过程中了解到其困难程度和生活压力,积极进行劝解和疏导,使李某某从最初的害怕和后悔到现在能够积极面对和改正,并且能和工作人员敞开心扉交流。 (四)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针对李某某的个人、家庭及社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一般风险度。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经走访调查其与亲友、邻居相处和睦,司法所根据其犯罪成因、犯罪类型、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矫正级别为普管。运用综合评定确定矫正级别进而实施分类管理,科学有效地促进社区矫正管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对李某某日后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主动严格遵守电子定位管理规定,能够做到24小时开机并接受电子定位系统监控,没有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情况发生。因年龄较大,李某某只会接听电话,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教育、劳动时间通知等,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均采取通话的方式,确保李某某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六)司法所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所住社区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的个人生活状况和居住地情况进行定期走访,关注到其生活困难,主动对其进行疏导和帮助,并在2018年年底为其申请了临时性救助,解决其燃眉之急。李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犯错,但能够深刻认识并努力改正,积极配合营林处进行补种,植树造林,弥补过错。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李某某因法律意识淡漠受到法律的惩处。司法所通过对李某某实施监督管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所犯罪错误的严重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增强了自身的法治观念,更为其日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李某某从最初的担心和惧怕到如今主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针对其所犯罪错误进行了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授课,也让他从根本上改错悔过,在思想和心态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管理实效上效果明显。李某某在解矫之后用一张发黄了的稿纸的背面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写了一封感谢信,让工作人员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不只是工作,也是一种心灵沟通,更有意义,更有力量。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罪名多样,成因复杂,本案例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一罪项为例,这一罪名社区矫正对象通常具备的特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极其淡漠,往往触犯法律而不自知。面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一方面要从实质层面使他们充分认识法律的严肃和执行的严格,起到执法和普法的双重意义;另一方面要在年龄层面充分考虑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承受能力,给予足够的关怀和理解。同时也要针对具体个案的不同,细化家庭因素和性格因素以便在监督管理中因人施矫,确保社区矫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