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2019年7月30日送至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17日,张某某因患严重疾病,提出病情诊断申请,并向监狱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申请表》,监狱医院结合张某某前期的治疗过程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诊断结果,建议对张某某进行病情诊断。8月24日,监狱审核同意对张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20年8月27日,监狱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三峡监狱检察室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告知书》,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依法办理”的意见。随后,三峡监狱委托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对张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9月14日,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出具张某某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直肠中分化腺癌术后化疗后,双肺转移,左锁骨上区淋巴结转移,肝转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其病情属于监外执行范畴。 9月30日,三峡监狱对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意见为:综合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以及病情情况,研究认为张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 10 月11日,三峡监狱在审核保证人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资料及公安机关针对保证人王某某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等相关证明后,出具了保证人王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的《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人王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11月6日,湖北省天门市司法局在收到重庆市三峡监狱发出的《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并指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张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暂予监外执行。 11月16日,张某某所在监区民警召开会议,研究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人员一致建议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建议报送监狱对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材料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日,三峡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认为: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对张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12月10日,三峡监狱将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卷材料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重庆市三峡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重庆市三峡监狱检察室审查后,提出“按规定报请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三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重庆市三峡监狱检察室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12月14日,三峡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会后,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随案卷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认为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