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王某与张某以普通合伙的方式注册了某公司,承接合川区某楼盘的开发业务,后合伙人张某退出公司。不久,王某将公司账目上的160余万元现金投到张某新设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此后,王某每月从张某处获得高额利息。2015年初,张某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王某160余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 2016年11月17日,王某前往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民事诉讼,向张某主张归还160余万元借款及约定的利息。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王某注册有公司,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王某的申请事由是向张某开设的小额担保公司主张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民间借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本案中,王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王某注册有公司,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要求通过民事诉讼,向张某及其开设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追讨借款及利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