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弃婴罪犯从自杀转变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范某,男,1993年生,武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1月1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2月送黄石监狱服刑。被监狱认定为有自杀危险的顽危犯。经民警多方教育转化,范某服刑期间减刑2次,2019年12月刑满释放。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1993年范某刚出生不久,就被亲生父母抛弃在医院门口,被养父母的妹妹捡到,送给养父母抚养。养父母没有子女,视如己出。但养父文化水平不高,养母有精神疾病,因此,对范某的教育十分薄弱。虽然养母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养母对范某疼爱有加。范某自小顽皮,小学时得知自己是弃婴后变得更加另类。小学毕业后就开始混社会,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经历:2006年范某小学毕业后就不再念书。范某自小学毕业两年后,除少量时间在社会上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服刑中度过。 2.入监改造表现 范某于2016年2月送黄石监狱服刑。在入监教育期间,尚未见明显异常,但入监期满分配至车间后,就逐渐表现出异常。情绪低落,言语不多,人显得不合群,有点闷。监区教导员在与新分本监区罪犯逐一例行谈话时,发现范某眼含泪水,情绪低落。个别谈话时,范某反复提及自己是弃婴,童年遭受同伴及邻居的欺负、与养父母之间的矛盾。多次谈话结果基本都差不多,泪水-弃婴-不幸童年经历-养父母矛盾。因范某情绪异常,为了预防风险,教导员对其自杀风险进行了评估,认为范某有自杀倾向,但目前决心尚不坚定,应该处于自杀准备及激烈思想斗争阶段。若不及时干预,自杀行为应该很快发生。鉴于自杀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完全靠监控措施来保安全,实际上是很有风险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防自杀干预,从治本上解决问题,才能防止其自杀。通过多次谈话,基本了解其自杀的原因: (1)童年弃婴经历阴影不散 范某是弃婴,这是改变不了的事实。基本所有的弃婴在发现自己的弃婴身份后,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被抛弃感,与收养家庭如果不能在情感上很好融合,极易成为问题少年。弃婴成长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面对弃婴经历,容易导致心理创伤及心理阴影。这类人,遇到困难与挫折时,容易自卑,产生被抛弃感,也容易导致自杀。 (2)家庭原因 养父母之间存在矛盾。因养母是严重精神病患者,养父经常暴力相向。而范某与养母感情最深。他在写给家里的一封信中警告养父:如果你再欺负养母,我将来不会放过你。由此可见,其家庭关系应该是十分紧张的。范某实际上是十分希望家庭有人来看他的,每当接见日时,他就要求出工。但感情深的养母因为是精神病患者,没有能力来看他,紧张的养父子关系又让养父不愿来看他。范某处于渴求亲情而又求之不得的尴尬境地。 (3)自身原因 尽管范某有着令人同情的童年,但其自身问题也是十分明显:偏激、极端;行事简单;尤其是耐挫折能力差。范某多次服刑,应该能适应监狱环境而不应该产生自杀企图。但仔细探究原因,发现范某在入监教育期间没有异常言论与行为,而下生产监区短短时间就产生了自杀企图,说明范某在生产监区一定遇到了困难。通过调查,发现范某适应不了做鞋的工艺,经常受到批评,对将来的服刑生活感到绝望。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显示:范某情绪焦虑值高,对环境适应能力差,有高度自杀风险。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范某不能正确面对自己是弃婴的现实,不能面对养父母之间的家庭矛盾,也不能面对成长过程中受到的欺凌,认为只有暴力反击才是解决之道。但在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中,生产劳动技能缺乏这个矛盾是虚幻的,并不是一个人来针对他,他找不到暴力反击的对象,所以,他只能把自己当做暴力反击的对象。有暴力犯罪史的罪犯同时也要适度预防自杀。因为暴力性可以向外—对别人,也可以向内—对自己。范某在面对挫折的时候,总是采取消极的应对方式,而不是积极的应对方式,反映出其认知水平的偏低。 (2)性格因素:由于范某缺乏教育,弃婴身份让其个性偏激,敏感,有一定暴力倾向。抗挫折能力差,偏执,谈话时民警有时甚至不知道他听没听。 (3)心理因素:范某认知水平偏低、看事属于消极、倔犟类型,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尤其面对挫折与压力时,容易被即时环境影响而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范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他尽快适应新环境,放弃自杀,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提供切实帮助。提供帮助是自杀干预中最重要的一环。监区安排一名副监区长专门负责专管,并安排专人教他制鞋技术,谈话鼓励,并找来其熟人给其上账1000元,让他切切实实感受到温暖。通过这些措施,2016年6月份,范某上交了已经写好的自杀遗书以及准备自杀用的薄铁皮做成的一把小匕首。 (2)邀请精神科专家会诊。6月份,范某上交了遗书与自制刀具后,按道理自杀干预应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7月时范某情绪又开始变坏,状态越来越不行。监区教导员再评估其状态时,发现范某又回到了刚下监区时的状态。通过了解,发现其遇到了困难。一遇到困难就抑郁,就产生自杀倾向,仿佛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虽然不能说就是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但这也不是正常的。打破这个怪圈,光凭心理咨询,恐怕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所以请精神科会诊很有必要。 黄石监狱与地方社会医院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黄石市十五冶公司医院精神科长期为监狱义务巡诊。监狱迅速邀请该院精神科主任到监会诊,诊断范某为中度抑郁。而且医生还提及在临床中,发现有过心理创伤的人患抑郁时,会反反复复发作,寻死觅活,单一的心理咨询是难以奏效的,辅以一定的药物治疗效果很好,复发性较少,他对治疗这类人员十分有经验。按照医嘱,监区帮助范某服了三个月的精神科药物,其精神状态逐渐恢复,笑容又回到了他的脸上。 (3)发挥其文艺特长,提高其自信心。抑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自卑,化解自卑最治本的方法就是提高其自信心。范某喜欢编小品,监区就安排几个有文艺特长的罪犯,由他负责排练小品。后来,范某排练的小品在全监文艺汇演活动中选中登台表演,让他感到十分自豪,自信心一下子就提了起来,干什么都有劲,有时还打趣别人。 (4)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范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保持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适时调整教育管理策略。范某在2016年6月份上交了遗书及自制简易刀具后,监区民警本以为自杀干预应接近尾声,但随着劳动岗位的更换,范某不适应的问题又立即开始发酵,很快就出现了异常情况。监区发现异常后,迅速启动对范某的阶段性评估,认为其抑郁状态在加重,自杀风险增加,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又出现反复,民警失望的心情难以言表。监区仔细分析了范某的情况,发现其成长过程中每当遇到挫折时就会出现抑郁状态,有极端表现,而且越来越严重。虽然没有达到双相情感障碍的程度,但与精神科专家会诊一下是十分必要的。精神科专家的出现,对范某自杀干预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精神科专家对此类案例处理多,治疗效果好,这是监狱心理咨询师没有想到的。调整方案,引入药物治疗,再辅以心理咨询,三个月后又找回了其笑容,取得了良好的矫治效果。 6. 预期矫治目标 (1)增加适应性。针对范某劳动上不适应这种情况,安排专人辅导其技能,生活上多关心,让他感受到政府对他的关心照顾和温暖。 (2)提高自信心。发现其优点,然后引导其发挥潜能,让其在擅长的方面首先尝到成功的喜悦,获得自信。然后让这种自信和喜悦逐渐泛化,从而整体上提高其抗挫折能力。 (3)药物治疗,治愈抑郁。中度抑郁并不是十分严重的精神疾病,但是,如果仅仅从心理咨询的角度去化解抑郁,工作难度十分大。借助精神科医生的成功经验,可以大大缩短干预期限。自从接受了三个月的药物治疗后,至2017年12月,范某再没有出现反复。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多的教育矫治与精神科三个月的药物治疗,范某从2016年8月份后,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自杀企图消除,改造也平稳下来。在民警的长期教育下,范某对自己的犯罪也有了较好的认识,一改原来懒惰的习惯。2017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2次获得减刑,2019年12月提前出狱。出狱后,范某回归了家庭,在其养父的小餐馆里帮忙,走上了自食其力的正路。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自杀干预必须把解决问题与困难放在第一位。只有及时解决问题与困难,自杀罪犯才能感受到温暖,才能停下自杀的脚步,才能为今后的心理咨询及教育转化提供机会。自杀干预要适度考虑精神科介入。人到自杀的状态,一般伴随抑郁、焦虑等异常状态。控制好这些情绪状态,能够很快地改变自杀者的认知状态,为后续心理咨询与教育矫治提供机会。试想:如果一个自杀者抑郁或焦虑得连话都听不进去,坐不下来,如何开展干预工作?本案例最成功的一点就是引入精神科药物治疗,大大缩短了自杀干预的过程,也降低了自杀干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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