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3年9月30日生,初中文化,无前科,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无职业。因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松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犯不服,提起上诉,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赤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于2012年3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初,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7日,该犯委托其家属将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部缴纳至原判法院,综合考虑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核实,该犯假释后居住地为赤峰市松山区,监狱委托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罪犯王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赤松司委调字(2018)第03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3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 2018年3月12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30日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及时通知了罪犯王某某假释后居住地司法机关,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赤峰监狱经与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电话沟通,确认材料送达,同时确认罪犯王某某能够在离开监狱之日起十日内到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报到,做到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