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12月27日7时45分,在某县某区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到医院治疗,已治疗终结。2018年6月12日接受某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李某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情况】
法院提供了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相关病历资料、影像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鉴定申请、第一次鉴定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2018年7月6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完成本案的鉴定工作,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李某面部瘢痕累计长1.7cm;左踝关节功能丧失43.5%,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条款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未达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人民法院因原告方对鉴定书存在异议,法院经综合考虑,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质证。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进行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的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通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指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8年8月13日,本案在人民法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现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 庭审中,鉴定人按法庭的要求回答原告方的质疑: 1.你们是按什么样的标准对李某进行伤残鉴定? 出庭人答疑::我中心按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法医学临床检查,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要求鉴定时机在医疗终结之后,这个怎么定的?像李某这样的是不是取了内固定就能进行伤残鉴定了? 出庭人答疑::伤残鉴定时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以本案为例,内固定医疗就终结了,但如要进行伤残鉴定一般需取出之后两个月再进行。 3.在那条标准上有要求取出后两个月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出庭人答疑: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这本书上有相关的说明,这本书是广西在职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培训时所使用的教材。 4.根据《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一个范围,为什么你们就只有单一数字,这个数值是怎么确定的? 出庭人答疑:规范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确是一个范围,我们在进行鉴定时均是按最大值确定的。 法官提问: 李某的误工期是怎么确定的?医生开了200多天的全休,为什么你们的误工期才120天? 出庭人答疑:误工期与医生开的全休不一样,司法鉴定中所指的误工期在规范中有描述:“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根据病历记载李某骨折行内固定术后未出现骨不连、愈合延迟等不良并发症,因此没必要给予延长相关的误工期。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未反馈是否采纳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