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男,1972年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3日入监,周某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自入监以来,周某拒绝进食,与民警的谈话中多次透露有“死了算了,一了百了”的话语,经过分监区集体合议,建议将周某认定为自杀危险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周某在小学的时候就辍学在家,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严重欠缺,加上周某精神上有一定的疾病,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可能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违法犯罪。 2.入监改造表现 自入监以来,周某以自己身体有伤为由,长期拒绝正常进食,在民警带其去医院检查身体无异常后,仍然拒绝进食,在民警的长期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偶尔进食稀饭。与民警和他犯的谈话中周某均表达出自己不想活了、死了算了的话语,改造情绪低落,思想落后,缺乏上进心,改造消极。 (1)法律知识欠缺 通过对周某档案的查阅和谈话了解到,周某当初只是想去简单的报复一下被害人,出一时之气,并没想把被害人怎么样,没想到自己的一个小小的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自己会被判刑入狱,对于这样一个事实周某一直无法接受,对自己的罪刑无法正确认识。 (2)心理因素 周某因故意伤害入狱,对他来说是遭遇了一次重大的生活危机,周某在面对这个重大的生活危机时,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偏弱,不能够正视现实,并感到无所适从,于是采取消极的自我防御方式来应对这个危机;加上其抗挫折能力一般,情绪波动较大,因犯罪需民事赔偿两万元,导致周某思想压力较大,从而产生一定的抵抗心理。 (3)其他原因 周某在看守所期间,曾被他犯殴打过,看守所民警进行处理后,周某认为民警对殴打他的犯人处理较轻,未达到自己认同的结果,从而对民警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自己是受委屈的一方,民警是不会帮助自己的,所以遇到问题时就钻牛角尖,把事情想得极端,无法自拔,越陷越深。 3.心理行为表现 (1)相关资料:周某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家族中无遗传性、传染性及家族性疾病患者,结构完整。 (2)精神状态:测试时神智清楚,测试不合作、反复多次测试,语速正常,回答问题隐瞒,表情及状态较为焦虑和抱怨。 (3)心理测试结果: 选用COPA-PI,测验报告如下: 维度名称 维度得分 维度名称 维度得分 内外倾 52 情绪稳定性 62 同众性 60 冲动性 57 攻击性 51 报复性 44 信任感 49 同情心 53 自信心 71 焦虑感 70 变态心理 62 犯罪思维 48 说谎指标 2 认真指标 2 评估解释:情绪易变,缺乏主见、易受外界影响,较强的自卑感、缺乏自信心,焦虑不安、沮丧悲观,思维迟钝。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周某认为自己是在看守所被人打伤的,看守所没有给出一个自己满意的结果,而自己现在到了监狱,自己一旦刑满出去,就没人会管自己的事了,自己必须以自己的方式让监狱重视自己。 (2)知识水平因素:周某只有小学文化,向其讲述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时,周某无法有效理解,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错误的地方,在沟通时需要消除对立情绪,在深、细、实上下功夫,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 (3)病理因素:周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民警要配合医务民警,将教育转化和疾病治疗相结合,要注意运用的手段,避免刺激周某。 5.矫治方案 周某的问题根源在于错误的认知,在教育转化中选择了以人为本,以理解、沟通、关注为基础,与其一起共同探讨其自身错误观念,促其形成正确观念的人本主义疗法,不断强化新的转变和成长,巩固成果。 第一阶段(时间3个月以内) (1)共鸣共情,建立信任关系。监狱民警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周某所面临的痛苦,真正从周某的角度理解问题,了解真实想法,做到感同身受,通过真情的付出让周某感受到民警是真正在为其考虑和着想,从而使周某主动敞开心扉。民警认真倾听其诉说苦恼并适时作出合理的共情,良好共情关系的建立取得周某的信任,对周某的个别教育谈话了解到,在刚入监的时候,他因在看守所被打而且对民警的处理结果不服,以绝食的方式引起监狱民警的重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是因为长期绝食后消化道出现问题,不能正常饮食,导致后来吃了就会不舒服,呕吐不止,监狱安排专人煮流食给他进食,通过点点滴滴的小事增强周某对民警的信任感。 (2)建立帮扶小组,帮助建立正常、良好的人际关系。民警将性格开朗、脾气较好、较有耐心的罪犯与周某分在一个组,引导周某与他犯积极与其交往,并让其他罪犯带动和鼓励该周某极参与监狱和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平时的管理中也给予更多的关心,鼓励周某积极参监狱、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融入到监区集体中,体会到集体的温暖,树立面对现实生活的信心。 (3)亲情感召,解锁自我封闭的心灵。周某自入监以来,其母亲、姐姐多次写信、汇款,民警鼓励周某多与家人沟通,把自己心中的想法向家人诉说,寻求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民警通过电话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将周某目前的情况告知家人,希望其家人给与周某更多的关心,帮助教育转化,缓解心理压力。 通过第一阶段,周某与家人和同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性格逐渐开朗,乐于接纳他人,能和睦相处。 第二阶段(时间3个月以上) (1)发掘“闪光点”,树立改造信心。 民警通过肯定周某的存在价值,挖掘周某的优点,对周某的进步表扬,激发他转变消极的改造态度,树立周某的改造信心;帮助周某分析心理问题的成因,端正对挫折的看法,调节改善心理问题,引导他用恰当的方式面对挫折,走出困境。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周某从被动教育到主动找民警谈话,及时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反馈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民警的帮助。 (2)进行法制教育,认清犯罪根源及危害。 针对周某法律知识的匮乏,对自己的犯罪根源及危害认识不清,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讲解,教周某学会换位思考,通过换位思考真正体会自己的行为给被害者家人带来的伤害及对社会带来的危害,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通过教育引导后周某能够认罪悔罪,并决心改过自新。 (3)帮助确立改造目标 帮助周某确立明确的改造目标,把不明确的改造目标具体化,订立具体切合实际的小目标。 通过二阶段,周某不但缓解了心理冲突,树立了改造信心,积极配合监狱专门为其制定的教育改造方案,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改造。 6.教育转化方案 鉴于周某的刑期短,情况紧急,监狱民警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其充分了解和评估后,确定两个矫治的目标,近期目标:让周某认识自身的错误思维观念,启发、引导周某适应改造环境。最终目标:提高周某的自控能力,彻底消除自伤自残行为,使其找到生活的目标。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的认识到:对于罪犯,我们应具备全面驾驭监管改造工作、熟练运用各种改造手段的基本能力,宽严相济,做到思想上耐心、细心、诚心,行为上严格监管,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关心照顾,严明奖惩,建立监狱、家庭、单位、社会教育网络,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就一定能使他们转变思想,矫正恶习,遵纪守法,重做新人。 通过半年多的专项矫治,周某成功的教育转化,在转化过程中周某总体上能配合民警工作,改造态度从入监的对立到后面的转变,配合医生的治疗,在监狱服刑期间周某的精神疾病未复发,身体得到好转,情绪控制有一定的进步,与同改之间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彻底消除了自杀危险,周某现已刑满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