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花是一名乡村小学在校的三年级学生,今年10岁,父母都是农民。小花有一个双胞胎小妹和自己在同班读书,还有一个比自己大10岁的姐姐正在读高中,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主要靠父母种地和打零工勉强维持温饱。 一次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组织小花班级的男生在操场上踢足球,女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小花正蹲在操场的一角和同学聊天时,同学小华踢出的足球打到小花的后脑勺上,小花当场晕了过去,同学和老师们连忙拨打120送小花到乡镇卫生院,之后又转送县医院治疗。经过脑部CT等一系列的检查,小花被诊断为脑震荡。她清醒后,家人和学校的老师和她说话,小花能对答如流,父母认为小花没有什么大碍,当天晚上就把小花接回家里休养。谁知刚到家小花就开始不停的呕吐,伴随着高烧,父母赶紧把小花送到县医院,医生安排到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由于小花年龄小,高烧导致肺炎,又转到儿科治疗肺炎。小花在儿科治疗10天后病情痊愈,所幸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但由于检查、转院、治疗等花费了近1万元的医疗费,给这个本来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小花出院后,小花的父母多次找学校协议赔偿事宜,学校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小花的意外受伤是小华直接造成的,小花的损失赔偿应该由小华来承担。小花的父母又找到同学小华的家长,小华的父母认为小华是在校的学生,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应该由学校来承担,他们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家庭困难,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给小花的父母开具了困难证明,并引导他们向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伟为小花人身损害的一审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向小花的父母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小花的住院病历材料,并与小花所在的学校取得了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得知,小花的身体受到的伤情确实是在学校体育课上由同班同学小华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小花撰写了诉讼状,要求小华的监护人即父母和小花所在的学校赔偿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0050元。 法院立案后于201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据理力争,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被告小华的监护人答辩时称:“我家孩子在学校发生的意外,并不是有意的,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学校答辩称:“我校体育老师是严格按照课堂要求进行的授课,发生事情是意外,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是同意的,但需要小华的监护人承担大部分,学校只承担疏漏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认定:2018年6月28日,原告小花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在上体育课踢足球的小华踢到头部,致使小花住院治疗花费10050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共同上体育课,被告小华踢球将原告小花踢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且为上课时间,被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该案件小花的损失应由被告小华承担80%,被告学校承担20%。最终,小花所花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得到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到意外伤害的案件,侵权责任究竟由学校承担还是加害方承担呢?有些家长可能认为孩子到学校了,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就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赔偿责任,家长即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至学校接受教育,那么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即由家长转嫁给学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并不是学生在学校中受到的所有伤害,责任都由学校承担,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