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芹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一位已年过古稀的老人李某芹来到伊通公证处,讲述了李某芹的长子程某生已于多年前去世,为了避免以后会有纠纷和争议,想趁现在身体尚好、神志清楚,立一份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在去世后留给次子程某军和女儿程某杰二人共同所有(份额均等)。询问公证员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了李某芹的家庭状况和李某芹的想法之后确认:李某芹神志清楚、逻辑清晰、完全能够准确表达本人意愿,具备申办遗嘱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员一次性告知李某芹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要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2018年4月24日,李某芹拿来了所有证明材料,公证员对证明材料核实后,公证员王某敏及助理么某伟为李某芹宣读了遗嘱公证的告知书,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收录了李某芹的全部指纹信息,并拍摄了“遗嘱公证”现场实况录像和现场照片后,经再次审查无误后,为李某芹出具了公证书。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下,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李某芹,女,一九四四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街道某委某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032319××××。 遗嘱内容:本人与配偶程某文有坐落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北侧某广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夫妻共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80.6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吉(2018)伊通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号。 为了避免日后就上述房屋发生任何的纠纷和争议,我现特立如下遗嘱:即上述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我个人的产权部分,在我死后都自愿无偿的留给我的次子程某军(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女儿程某杰(公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二人共有(份额均等),他人无权干涉。 恐后无凭,立此遗嘱为证。 此遗嘱一式二份,我个人执一份,另一份留存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二份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李某芹 二〇一八年×月××日 公 证 书 (2018)吉伊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李某芹,女,一九四四年四月二十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街道某委某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032319××××。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芹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么某伟、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芹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王某敏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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