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农民,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2015)奈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履行完毕),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2015年9月17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7年12月25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赤峰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四次表扬奖励,该犯财产性判刑已履行完毕,该犯减刑间隔期已达一年六个月以上,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分监区将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减刑建议报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10月1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对三分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三分监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审查。 2020年3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罪犯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作出同意三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审。 3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与会者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或罪犯未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张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及其卷宗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程序合法,于4月9日出具了同意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遂将提请罪犯张某某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9日,赤峰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建议进行审议。与会者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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