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债权债务纠纷所涉变造书证进行文书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鉴定案例涉及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书证材料,与诉讼时效相关,鉴定申请方声称《收据》标称日期“2018年12月26日”中月份栏填写的“12”不属实,但记不清原写的是“1”还是“2”,现有“12”应是在原写“1”或“2”的基础上添加改写形成。该案例鉴定属于篡改文件中的添改文件鉴定,而且为检验难度较大的同色墨水、仅添加少量笔画对文件进行变造的鉴定。鉴定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推荐适用标准,从笔迹检验、笔痕检验、墨迹特性检验等角度,辅以文检仪视频光谱特性检验功能,对添改字迹进行了认定。

【鉴定过程】

依据文件检验基本原理及“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实施鉴定。 检材纸张为约16.6×9.4cm大小的印刷格式专用收据纸张,纸张左侧检见明显撕裂分离痕迹,检见三纵一横多道折痕,且有多处液体润湿痕迹。检材上手写体文字由蓝色墨水、蓝紫色油墨圆珠笔、黑色墨水分别书写,部分蓝色墨水字迹部位墨迹出现洇散。检材整体保存状况一般。 检材日期月份栏填写字迹“12”均为蓝色墨水书写,未检见墨迹洇散,文字笔画清晰,具备鉴定条件。目视观察并运用文检仪对月份栏“12”及其前年份栏、其后日份栏填写字迹进行检验,检见: 1.月份栏“12”整体书写于月份栏偏右位置,“2”紧邻印刷体“月”字,布局紧挤,与年份栏、日份栏填写字迹的布局不同。 2.月份栏“2”与年份栏、日份栏填写的“2”的文字大小、笔画转折形态、笔画比例、笔力分布、收笔形态等笔迹特征明显不同。 3.月份栏“2”与月份栏“1”、年份栏和日份栏填写字迹的墨迹色泽、墨流均匀程度、笔画阔度、挤墨形态等笔痕特征明显不同;月份栏“1”与年份栏、日份栏填写字迹的上述笔痕特征反映一致。 4.荧光视场下,月份栏“2”与月份栏“1”、年份栏和日份栏填写字迹的光学特征反映明显不同。

【分析说明】

依据笔痕特征、墨迹光学特征的检验结果,检材日期月份栏填写的“2”与月份栏“1”、年份栏和日份栏填写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综合布局特征的检验结果分析,月份栏“2”反映出明显的受空间限制书写的特征,综合判断分析,月份栏填写的“2”是添加形成。月份栏“1”各方面特征与年份栏、日份栏填写字迹反映一致,未检见添加书写特征。

【鉴定意见】

标注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的《收据》第一联原件日期月份栏填写字迹“12”中的“1”未检见添加书写特征,“2”为添加书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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