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 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刘某于2012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黔高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刘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6年12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7月8日在铜仁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直管室内发生一起服刑人员杨某严重袭警故意杀人案件,刘某积极参与制止,并夺下杨某的作案工具,阻止了杨某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在阻止杨某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刘某起到了关键作用,经监狱狱侦部门侦查终结,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监狱依照相关评定程序对刘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认定。 2017年12月14日,分监区干警集体研究刘某的减刑事宜,在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上分监区干警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分监区应同意对其呈报减刑;另一种意见是认为刘某在获重大立功后,在2017年1月20日与同犯打架,受到行政处罚,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没有认真遵守监规,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经分监区干警集体研究,认为刘某在狱内服刑期间,虽有违反监规的行为,但因在阻止服刑人员杨某袭警案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减刑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刑,故分监区研究决定,对刘某提请减刑,因刘某系累犯,且原判为无期徒刑,按照法释【2016】23号规定第九条:“……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规定,建议减刑一年,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7年12月19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分监区对刘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重大立功”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引用法律条件得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针对刘某“重大立功”的事实材料,听取了侦办案件民警意见,审核了监狱认定程序,认为对刘某认定的重大立功事实成立,认定的程序合法,同时分监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得当,会议同意对刘某提请减刑一年,与会检察官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会后,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8年3月27日,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核,作出“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刘某符合减刑条件,可以提请减刑,因刘某系累犯,贵州省铜仁监狱拟对刘某提请减刑一年,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铜仁监狱从严撑握,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的审核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重大立功”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刘某提请减刑的决定,同时采纳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将建议减刑一年改为建议减刑十一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并将监狱长办公会的研究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铜仁监狱派员出庭,刘某参加庭审,铜仁监狱出具了刘某“重大立功”的相关事实材料,及监狱认定“重大立功”的依据和监狱提请减刑的相关程序证明材料。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铜仁监狱提交的证据来看,刘某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鉴于其系累犯,且有违反监规的行为,铜仁监狱报请减刑幅度得当。经审理,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重大立功”事实予以确认,刘某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应当减刑,对于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 2018年5月31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字号为【2018】黔06刑更74号):对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6年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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