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两车碰撞事故中车辆碰撞位置的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3日4时40分许,一辆中型厢式货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启东市336省道王鲍镇湾洪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发生碰撞后的散落物又将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击倒,事故造成中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XX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委托方通过调取取证发现,事发时中型厢式货车为由东向西行驶,而重型自卸货车则为由西向东行驶,两辆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那么其中至少有一辆车辆有侵占对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这一形成事故关键要素也将直接左右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 为了还原事实情况,委托方于7月25日向其它鉴定机构委托了关于两车碰撞形态、两车碰撞位置、两车安全技术状况的鉴定,第一次鉴定认为无法对两车碰撞位置进行鉴定,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说明,委托方根据这一鉴定意见只能出具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金XX坚定地认为自己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是中型厢式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撞向了自己,自己是受害者!金XX于9月14日向委托方提交了申诉书,请求委托方还其一个公道。于是委托方于9月14日又向本机构就该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在336省道上,该路段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各有2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外为绿化带,道路中心分界线为双黄线,其中336省道与湾洪路交叉口处的道路中心分界线为双黄虚线。 重型自卸货车位于路口东侧,其头东南尾西北骑跨在南侧绿化带、南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上,其货箱上蓝色包布向左撕脱,内侧饲料散落在重型自卸货车货箱左右两侧地面内(位于现场由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中型厢式货车位于路口西侧,其头西北尾东南骑跨在北侧绿化带及北侧非机动车道上,其货箱大部撕脱,撕脱部位掉落在其后侧,并位于北侧非机动车道及由北向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货箱内装载的大量网篮框散落在事故现场,并分布在道路中心分界线两侧,散落区域最东片位于现场道路中心分道虚线附近。 鉴定人通过对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分析,发现事故现场地面上并没有两车碰撞、制动所产生的挫划痕迹或者制动痕迹,此外中型厢式货车的散落物有大部分位于现场南半幅,而重型自卸货车的散落物全部位于现场南半幅,仅从散落物的分布情况分析,事发时中型厢式货车侵占对向车辆行驶的可能性极大,反之重型自卸货车有此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交通事故碰撞形态是一个运动过程,本次事故仅仅依靠散落物的分布情况便出具鉴定意见显然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2.视频A(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2017年7月23日)) 视频文件名为2017.07.23J监控;格式为264;哈希值(SHA-1)为4170C66E05FB62F94EAE1D5BAF6F0B3F5E37FC21。监控视频图像上显示“2017-07-23”、“IPC”等字样。04:38:26共有9帧图像。 04:38:26第9帧图像,两车在图像中上部发生碰撞,截取该帧图像作为图像A,见下图“图像A”。 附件5 图像A 鉴定人通过对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的检验发现,该段视频虽然清晰度可辨,但是事故现场位于图像上侧,两车碰撞位置距离摄像头仍有相当一段距离,而且受到两车灯光干扰,仅从该视频中无法判断碰撞瞬间两车所在位置。 对所有的鉴定材料(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进行了分析之后,鉴定人仍然无法对委托事项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案件似乎走向了死局,此时鉴定人想到还是从视频的角度入手,进行一次现场实验,看看能不能利用白天的视频在事发时视频中标定出现场道路中心分道线,从而判断该分道线与两车的相对位置关系。 考虑到事发时监控视频的条件并不尽如人意,现场实验很有可能又是一次徒劳,但本着对委托方负责、尊重事故事实的原则,鉴定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前往事故现场开展案件鉴定。首先鉴定人要求委托方调取该摄像头白天的视频(视频B) 视频B(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2017年10月11日)) 视频文件名为C004-20171011090245;格式为AVI;哈希值(SHA-1)为1489F923C4DCA729178B3E3233458550D8DDDF29。监控视频图像上显示“2017-10-11”、“IPC”等字样。 09:02:48第1帧图像,能够显示出336省道的道路中心分界线(双黄线),截取该帧图像作为图像B,见下图“图像B”。 附件6 图像B 由于现场距离摄像头的距离较远,鉴定人又于10月13日前往现场对视频中336省道的道路中心分界线(双黄线)所在位置进行现场确认。

【分析说明】

利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将图像A、B进行叠加,将图像B中的道路中心双黄线在图像A中标识出来,见下图“图像C、图像D、图像D1”。 附件9 图像C(图像A、B叠加图,蓝色线为双黄线位置) 附件10 图像D(蓝色线为在图像A中标识出的双黄线位置) 附件11 图像D1(图像D局部放大) 根据图像D所示,重型自卸货车位于道路中心双黄线以南的车道内,而中型厢式货车车身大部也位于道路中心双黄线以南,结合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以及两车在现场的位置、现场散落物的分布情况分析,甲乙两车发生碰撞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道路中心双黄线南侧车道内,中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并侵占了对向车道。

【鉴定意见】

发生碰撞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道路中心双黄线南侧车道内,中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并侵占了对向车道。 案件后记:通过对现场散落物分布情况的分析,委托方找到本机构时也认为事发时中型厢式货车存在侵占对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认为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金XX如实描述了事故的真实情况,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最终委托方采纳了本机构的鉴定意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