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76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2013年6月20日,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 孙某某在哈尔滨监狱四监区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4日提请为孙某某申报减刑。在减刑办理的过程中,孙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骗取他人物品,被处以严管处罚。四监区申请停止对孙某某减刑,刑罚执行科根据孙某某的违纪行为批准了对孙某某的停止办理减刑的申请。孙某某解除严管后,于2017年6月22日调入哈尔滨监狱二监区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5日,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哈尔滨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孙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系农民,一直生活在农村,且家庭经济条件较为拮据,其亲属无法为其提供优越的改造生活条件,且其父母亲年龄较大,自入监后很长一段时间未来探视孙某某,孙某某内心深处深感自卑、思想消极,一度放弃了改造,混刑度日,对民警的教育存在抵触,言行不一。孙某某在改造生活中接触到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罪犯,看到他们亲属经常来监探视,特别羡慕,便产生邪念,多次骗取他犯物品,哈尔滨监狱狱侦科经查实后,给予了孙某某严管处罚。后孙某某调入哈尔滨监狱二监区改造,经民警详细了解孙某某情况后,及时联系孙某某家属,其家属了解到孙某某的情况后,于2017年7月来监探视。孙某某面对其年迈的父母殷切期望,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思想有所转变。但不久之后,孙某某得知其母亲去世,再次放弃改造,还一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感觉自己没有了生活下去的目标。监区得知情况后,安排包管民警一对一的对其进行转化教育,民警针对其性格特点制定教育、管控措施,通过谈话及时掌握孙某某所思所想,并联系其妹妹多次来监探视,协助民警共同对孙某某进行思想安抚,帮助孙某某解决生活中和改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让孙某某感受到监区民警和亲属对其的关心。经过包管民警、分监区、监区的努力,孙某某逐渐消除了顾虑,能敞开心扉地和民警交流、沟通,对改造有了新的正确的认识,重新树立了改造信心和目标。在十一月份其妹妹来探视的过程中,民警为其妹妹介绍孙某某的思想转变情况及改造情况,其兄妹在会见时痛哭流涕,其妹妹对监区采取的不放弃、不抛弃教育方式深表感谢。 孙某某自2017年11月开始,积极投入到改造中,经常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改造情况,主动申请到最脏、最累的灌装汽车座垫工序中从事灌装劳动,每日都能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并连续三个月在绩效考核中名列第一。监区鉴于孙某某的实际改造表现,依法为其申报减刑奖励。孙某某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六个表扬,结余227分,其中当年度1277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孙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8年3月6日,哈尔滨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5月16日,经哈尔滨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二监区认定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该犯具体改造表现及计分考核情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将监区提请孙某某减刑建议九个月,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呈报九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经驻狱检察室审阅,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8年6月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7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孙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1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法裁定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孙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骗取他人财物被处罚,改造心态不断变化。自调入哈尔滨监狱二监区改造后,经过民警的转化教育,安排家属来哈尔滨监狱进行探视,逐步使其放弃了消极思想和悲观情绪,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通过思想、行为转变,重新获得了减刑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孙某某提出减刑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