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51年10月16日生,上海市普陀区人,中专文化。2012年10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11月15日投送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2015年10月8日、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起止为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8日,罪犯赵某某因排尿困难,经B超检查显示:膀胱内高回声包块,考虑为膀胱内肿瘤。2018年6月13日江苏省浦口监狱安排罪犯赵某某转诊至南京市明基医院进行“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术中发现右输尿管口周围及膀胱右侧壁多发菜花样新生物,予以局部电切并送病理。江苏省浦口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罪犯赵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经南京市明基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会诊:罪犯赵某某患膀胱癌(非临床治愈期)。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罪犯赵某某女儿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6月12日,浦口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实地核实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赵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2018年7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罪犯赵某某社区矫正。 2018年7月23日,浦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浦口监狱于7月23日至7月25日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浦口监狱将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27日,浦口监狱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赵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浦口监狱对罪犯赵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浦口监狱将罪犯赵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办理了交接手续。2018年8月3日浦口监狱将罪犯赵某某《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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