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事实收养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1年10月敬安镇前刘庄的朱某在村口大桥上捡到一个男婴,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朱某与妻子商量后便自行决定“收养”这个孩子。随着小朱慢慢长大,因为没有户口小朱无法正常就学,为了今后的生计,小朱从15岁起便在饭店做帮厨。2016年,小朱在购买火车票、汽车票时均因没有身份证无法购票,出行不便;开个小饭馆,却被告知没有身份证不能办理健康证,手机卡因为没有实名认证被暂停服务,无法申请支付宝、微信等账号。为此,一家人找到派出所、民政局、公安局,屡次被拒之门外后,他们选择了上访。数次登门沛县信访局但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后,小朱“住进了”信访接待处,成为了信访部门的难题。 2018年8月20日,信访局工作人员带着朱某一家人来到沛县公证处咨询,公证处主任亲自接待并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意识到户口问题解决不了,小朱的生活确实受到极大影响。在给小朱详细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收养的规定后,建议可以通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解决小朱的落户难题。 听到建议后,小朱一家人都非常激动,三天后就按照事实收养公证办理要求向公证处提供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养父母的结婚证、接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等材料,公证处为他们开启了绿色通道,快速核实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小朱出具了事实收养公证书。小朱拿着公证书很快就办好了户口、健康证等证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徐沛证民内字第839号 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A,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朱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事实收养 兹证明朱某、A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六日收养朱某某为养子,双方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朱某是朱某某的养父,A是朱某某的养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沛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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