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某日A、B两人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9月27日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7月26日离婚,离婚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协议内容并未明确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权益归属,因此来到我处了解分割的相关事宜,并进行公证。 公证员陈X对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证件等进行了审查,然后双方的情况进行了了解,认真查看双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确认当时没有对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进行明确。公证员让双方冷静下来,结合婚后的情况,协商好房屋的分割情况。后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对房屋分割达成一致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 公证员向他们宣读此次公证的告知书,并不时回答他们的疑问,确保他们知晓办理此次公证的各项权利义务。随后念了公证书的内容,他们均表示同意。公证员对各项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梳理后,出具公证书。通过公证达到预防矛盾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黔息烽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 方: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XX,住贵州省金沙县XXXX。 乙 方: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XX,住贵州省余庆县XXXX。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于2018年9月6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有位于贵州省遵义市XXX区XXX城A区二期XX楼XXX号房屋一套,该房已交付购房款人民币XXX元(其中包含2018年7月20日所付定金人民币XXX元,2018年8月16日所付首期款人民币XXX元,2018年8月16日付抵押登记费人民币2XX及预告登记费人民币XX元,2018年8月16日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XXX元)。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所交购房款及房屋所有权权属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由乙方偿还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原离婚协议中未补充内容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9月6日在贵州省息烽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息烽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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