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安徽省寿县。经举报,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郢都所执业律师刘律师在凤台县人民法院东侧租用一间房屋作为办公室从事法律服务,房屋外未悬挂招牌。期间,安徽省司法厅和淮南市司法局未收到郢都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处理情况】
淮南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认为,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依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徽郢都律师事务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附: 淮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淮律协〔2017〕惩戒字第02号 被处罚人: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313400007489488899 负责人:苏家胜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大街政法大院 安徽省司法厅、淮南市司法局受理投诉,并交由本会对你所违规执业作出处分。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安徽省寿县。经举报,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你所执业律师刘某律师在凤台县人民法院东侧租用一间房屋作为办公室从事法律服务,房屋外未悬挂招牌。期间,安徽省司法厅和淮南市司法局未收到你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你所对以上调查内容没有异议。 本会认为,你所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依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分。经研究,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纪律处分。 淮南市律师协会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