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当事人冯某到公证处咨询,称其与黄某均为兴隆某建筑材料公司股东,2017年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黄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冯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黄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省高院判决,黄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黄某应当继续履约,冯某欲依协议约定和判决结果向黄某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但黄某拒绝受领,为此冯某准备将剩余股份转让款提存到我处。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冯某提交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并核实了其身份及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冯某与黄某电话联系沟通,黄某表示目前不会接受领某向其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公证员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并制作了光盘存证。 2020年8月×日,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受理了冯某的提存公证申请,冯某将剩余股份转让款提存到公证处,次日公证处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8月×日,我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黄某位于北京市某小区住所向其送达《提存受领通知书》,因黄某未在家,遂电话告知其冯某已将应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提存到公证处,他可以携本人身份证至公证处受领,黄某未明确表示是否受领此款,送达全程进行了录像,并制作了光盘。 由于无法书面送达《提存受领通知书》,为慎重起见,公证与《法治日报》取得联系,并在2020年8月×日起连续三日在《法治日报》公告了《提存受领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 当债权人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物,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致使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而受到债务的约束时,提存公证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清偿债务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承兴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冯某,男,一九六〇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承德 市××县××镇××村××组××号。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债务人)冯某因债权人黄某拒绝受领《协议书》项下的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日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万元提交于我处。自二〇二〇年八月×日起,债务人冯某所欠债权人黄某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