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200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临澧县。2017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27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临澧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临澧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临澧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先后走访了杨某的父母、村治调主任等相关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对其父母进行走访,了解杨某平时的表现及性格状况,同时与其父母进行深入地交谈,杨某年纪尚小,犯下这样的错误,作为父母的不能对其绝望甚至放任不管,反而更应该鼓励杨某重新认知自己,认知社会,正确引导杨某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杨某早日摈弃以往的“江湖义气”“哥们义气”,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其父母也表示会积极地教育杨某,密切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矫正。通过走访杨某所在的村委会,与村委会成员进行了交谈,重点征询了其村治调主任的意见,治调主任反映到,杨某正处于比较叛逆的青春期,平时也是一个守规矩的孩子。综合上述情况,2017年3月28日经临澧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3月29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1、2017年4月5日,临澧县县司法局收到了临澧县法院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确认,各类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4月10日送达回执。 2、2017年4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临澧县司法局报到。临澧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相应的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杨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杨某及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不公开的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杨某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杨某犯罪是出于所谓的“江湖哥们义气”,在酒吧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针对杨某未成年的这个特点,司法所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环境,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方案。确定了专门的教育方案,学习内容主要安排了刑法分则、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其同龄青少年的先进事迹等,顺应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循序渐进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两次以上与其深入谈话,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动员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借助多方面的力量达到教育的预期效果,将日常帮扶的理念贯彻到矫正教育的全过程,帮助杨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重拾对生活的信心,踏实地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引导其树立起积极乐观的生活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