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羊草镇。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0月29日被送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一监区服刑。2012年9月24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7月,罪犯李某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突发疾病,鉴于该犯病情危重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服刑年限已经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后不致危害社会。其所在监区积极联系家属,该犯父亲申请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承诺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经监狱审查确定为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该犯所在监区人民警察集体评议,提出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为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核。 因罪犯李某病情危重,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决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急保”程序。省略前期调查环节,由刑罚执行科会同其所在监区直接联系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所患疾病的病情作出司法鉴定。与此同时,监狱连夜驱车派出两名民警前往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具保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司法局,携带委托调查评估函等相关资料,征求安达市司法局意见。经过监狱民警对李某原犯罪经历、改造表现、疾病程度的介绍,安达市司法局完成相关调查、评估后同意接收李某实施社区矫正。 2016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对罪犯李某的疾病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李某患有结核性脑膜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病情较前进展,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当日,呼兰监狱医院罪犯疾病鉴定小组依据李某疾病程度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经集体研究,诊断罪犯李某患有结核性脑膜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病情恶化,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急需到社会医院系统治疗。建议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并申请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体条件进行了审查,一致同意罪犯李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呼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议。呼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邀请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呼兰监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刑罚执行科科长向评审会议汇报案件办理情况,监狱医院主管医疗院长汇报李某疾病诊断情况,与会成员一致同意罪犯李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适用公示公告同时进行,驻呼兰监狱检察室负责人代表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呼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为罪犯李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采取公示公告同时进行的意见,立即报请呼兰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呼兰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在经过对案件办理实体条件、法定程序、评审意见等环节进行详细审查后,决定将罪犯李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并申请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案件办理结果】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呼兰监狱接到省局下达的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于当日派员押解罪犯李某前往具保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安达市司法局完成交接。于次日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情况在呼兰监狱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告。至此,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办理完结,历时两日。罪犯李某在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三日后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