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起,包工头岑某承包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河涌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部分工程,陆续雇请了包括黄某在内的五人为项目工程建设提供劳务。2014年到2016年期间,黄某等五人一直在该项目工地为岑某提供劳务,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岑某一直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务报酬。2016年4月始,岑某开始拖欠工钱。至2016年7月,黄某等五人的工钱仍未结清,五人中的两人黄某、李某因经济压力原因离开工地另谋出路。2016年9月,项目工地因故停工,岑某为逃避债务而不知所踪。眼看工钱要石沉大海,几人无奈之下开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后,岑某仍然拒绝出面,只委托代理人到场解散工程队并带来三份岑某签名的欠款证明,并承诺年底全额归还。另谋出路的黄某、李某因在外工作,不在现场,未拿到欠款证明。2016年年底,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后,岑某仍没有支付工钱,而且也联系不上,岑某的代理人亦推托与其无关。201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对追回工钱已失去信心的黄某五人了解到了法律援助,得知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免费为弱势群体指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工钱。为了讨回工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人遂相约于2018年1月9日一同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后认为,黄某等五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由于涉事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受援人人数较多且部分人员关键证据缺乏,案件办理难度大,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办理群体性案件经验较为丰富的梁敏杰律师承办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受援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并及时与受援人相约面谈。通过深入的交流,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有两名受援人手中没有岑某出具的欠款确认书,岑某亦很大可能会缺席本案的审理;二是岑某外债不少,履行债务能力有限。承办律师认为,案件想要取得成效,必须要同时解决这两个难题。为此,承办律师建议五人抱团起诉,互相佐证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另外还可以寻求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在承办律师的引导下,其中一名受援人回忆起手机里存有少量项目工地现场及岑某参加项目会议文件的照片,同时还存有与工程队财务人员核算报酬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提供的线索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某污水处理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方,某市政工程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施工方,岑某多次以某市政工程公司的代表身份参加会议,该项目因故中断施工后没有进行最终的工程结算。据此,承办律师认为项目招标方某污水处理公司和中标施工方某市政工程公司是受援人追回工钱的突破口,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在征得受援人的一致同意后,承办律师将五人的诉状呈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岑某、某污水处理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劳务报酬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共85682元。 2018年4月10日,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中,某污水处理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否认与受援人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并否认岑某是某市政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及某污水处理公司的代理人,岑某则缺席庭审。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双方的证据提出了反驳意见: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中标公示网的信息、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某污水处理公司是狮山镇某项目的招标人,被告岑某挂靠在某市政工程公司,是上述项目的施工人,岑某在该项目会议中作为某市政工程公司代表参会。岑某如不是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员工,就不可能以公司名义参与会议。据此,法庭限令某污水处理公司补充提交劳务分包协议及人员名单,限令某市政工程公司补充提交其他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 2018年5月3日,案件进行第二次庭审。面对法官的询问和承办律师的质疑,某市政工程公司陈述了某洋建设工程公司是涉案项目的投资方之一,岑某投资经营的某帝建设工程公司是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承包方。庭审中,承办律师向受援人提出建议追加以上两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但追加的后果则是需要再次开庭审理,受援人了解到追加被告后诉讼程序会延长,不能尽快拿回工钱,加上目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没有充足的时间应对诉讼,所以没有同意承办律师的建议,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庭后,承办律师认真审核了某污水处理公司和某市政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某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工程有关联,可能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责任对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受援人能同意追加另外两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仅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真相,也可以使受援人劳务报酬的支付得到更好的保障,确保受援人在胜诉后能如愿收到劳务报酬。出于对受援人负责的态度,承办律师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受援人,详细解释了追加案件被告的必要性。针对受援人担忧的诉讼程序问题,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解释追加被告增加了调解的可能性,责任主体越多对岑某的压力会越大,越有可能会促使岑某让步,出面解决问题,最终支付受援人的劳务报酬。出于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受援人最终同意了追加某洋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帝建设工程公司作为被告。随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并要求被追加的主体就受援人的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出预料,在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后,某市政工程公司主动联系了受援人要求和解,只要受援人同意撤回起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愿意按受援人诉请金额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在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后,受援人同意了对方的调解方案。在收到某市政工程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 85682元后,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裁定同意受援人的撤诉申请。 在收到案件撤诉裁定后,受援人终于可以安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受援人郭某在返家的火车上代表全部受援人向承办律师发了一条微信,十分感谢承办律师和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的帮助,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伸张了法律正义。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中若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发包方、承包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受援人由包工头雇请,未与发包方、承包方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部分受援人缺少欠款确认书,而且涉案工程的投资、施工方关系复杂。经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追加投资、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促使被告方基于法律风险综合评估而做出让步,继而支付劳务报酬解决纠纷的意见,得到受援人的认可。被告方从一开始不承认存在劳务关系,到最终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和解,向受援人支付了劳务报酬,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充分说明承办律师制定的诉讼策略是可取、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