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5日18时许,被鉴定人苏XX在XX市XX镇XX路XX号XX理发店内将店主许XX杀害。因被鉴定人2011年到XX省XX市精神病院就诊,诊断“精神分裂症”,一直服药治疗,为明确苏X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目前有无受审能力,故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委托本机构对苏XX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录 1.据案卷材料,被鉴定人苏XX自述8岁至19岁在XX镇上学,20岁至34岁在外打工,35岁至今在家休养;无前科劣迹;2020年4月14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起被羁押在XX市看守所至今。 2.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2020年4月14日),苏XX交代了案发经过:事情就是发生在我女儿出生同一年,我女儿出生是在上半年。事情是下半年发生的,天气有点冷了。当时我在X里打工,在一家印花厂里做印花的活,当时厂里面没什么生意,我就辞职了。辞职后我就先回老家了,在家里大概待了十几天,我就又重新回到X里。想到X里再找一份工作,找了两三天,一直找不到工作。因为我没有地方睡觉,有一天我是在一家理发店里面过夜的,跟店里的老板娘说好了50块钱在店里面住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起来后,老板娘跟我多要5块钱。当时我就很生气,但是钱还是给她了。九点钟的样子,我继续在X里街上找工作。一直转到了吃午饭的过候,我想也快过年了,然后就算找到工作也没几天好干了。于是就想回家了。但是身上只有一二十块钱了。我就想抢点钱回家了。于是吃好饭我就在X里街上的百货店里面,买了一把刀。我一开始就想好要抢前一天过夜的理发店,然后我就在X里街上买了把木柄的水果刀,还有一根银色的栓狗的链条。因为我知道这个理发店就老板娘一个人的,一个人好抢点。买好东西我就直接去理发店了,到了理发店就老板娘一个人。我就跟老板娘说我要敲背。然后老板娘就带我到了理发店里面的隔间敲背。隔间里面有一张床,我就躺床上。衣服也没有脱,裤子拉下来一点,然后老板娘就给我打飞机。打好飞机我穿上裤子。老板娘还躺在床上,我就说你眼睛闭上,我给你吃东西。然后我就把刀拿出来,用刀对着她嘴巴。老板娘眼睛睁开看到刀就害怕喊救命了。我听她喊起来了,我就往她脖子上面刺了一刀,当时就出血了。老板娘从床上爬起来,往外面跑,我就追出去了,在外面的理发室,我就把她抓住了,然后就把老板娘往里面隔间拖。后来在隔间里面,我又用刀刺了老板娘几刀,具体几刀我忘记了,好像也都是刺在脖子上面,这时候老板娘已经不动了,我就又用那根狗链子勒住老板娘脖子,勒了一分钟左右。然后就在理发室靠近门口后面的水池里面洗脸。然后我就在理发室里面翻钱,我就发现有一个抽屉锁着的。我看到抽屉锁着的,我就到老板娘身上去找钥匙,在老板娘上衣口袋里面,找到了钥匙,然后我去开锁,打开后,里面有五张一百元,然后我拿了钱就离开了。 3.据XX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号XXXX)记载:苏XX,男,35岁,因“多疑,乱讲,行为冲动,眠差等三年余,加重半月余”于2011年6月15日入院。其妹妹苏XX提供病史称:2008年6月无明显诱因下渐起精神异常,主要表现性格改变,话少,不愿与人交往,后又出现多疑,乱讲,称有人跟踪他,并装摄像头监视他,为此紧张害怕,惶惶不可终日,觉得有人要害他,家中已不能住,为此四处躲避,逃避过程中曾从三楼跳下,致上下肢轻微骨折,现已愈。受伤后一直呆在家中,整日不出门,不与人交往,生活需要督促,家人欲给其治疗,因他不配合一直未成功。病情一直迁延未愈。近半月病情加重,眠差,多疑,冲动,认为周围人害其,为此常有冲动、伤人、毁物行为,遂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来治疗。入院精神检查:神清,接触不合作,定向力良好,言语内容零乱,思维暴露不充分,情感反应不适切,行为紊乱,自知力无。予氯氮平治疗,幻觉妄想消失,但出现肝功能异常,给予护肝治疗,肝功能正常后予奋乃静治疗。于2011年10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4.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23日),被鉴定人的母亲夏XX反映:我儿子以前经常到外边去打工的,我听我儿子说过在江苏的XX市打过工,另外他还去过哪些地方打工就不清楚了,我平时不会去多问他这些的。有没有去过浙江XX市那边打工,这个不清楚,你们可以问他自己。我记得他应该是在20岁出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外出打工了。在外打工打完了自然回老家里来的,那时候是否经常回家说不清了,时间比较久了,我也记不清了。记得我儿子苏XX腿痛之后就没有外出去打工了,之后就一直待在家里,由我照顾他的。听他自己讲,他的腿是在外边打工骑车上班的时候摔坏的,具体怎样不清楚,我没有具体问他。他腿瘸有些年了,具体时间我也实在讲不清了。他有过一段婚姻,还登记结婚的。但时间不长的,后来生了一个女儿还是离婚了,离婚之后一直是单身。他们什么原因离婚我不清楚,我没有过问。他们生的女儿叫苏X,现在已经18岁了,具体出生年月也说不准了。他腿瘸之前身体和精神状况基本上都是好的,腿瘸之后就不怎么好了,平时还都是我在家里照顾他,精神状况也明显不太正常了。记得送他去医院治疗过,是在XX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的,医院应该有记录的。我和我去世的老公,以及大儿子、女儿都精神正常的,我和我老公的家族有无精神病遗传史不清楚,目前所有的家人及亲戚都正常,没有精神病。苏XX外出打工之前身体是好的,精神也没有什么问题的,自然也没有吃药片的情况。后来,也就是发现他精神出现问题之后,我们送他去医院治疗,此后就一直服药,是治疗精神分裂方面的药,医院配的。有一次发现他在人家的田里睡觉,明显不正常,我们觉得他精神有问题的。发现他有精神问题之后,大概过了三个月左右的样子,觉得不去治疗不行。所以就送去XX市医院治疗的,还住院三个月的,此后没有住院,就是陆续去医院配药在家养病。 5.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26日),被鉴定人的哥哥苏X反映:我和苏XX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的,他的想法和我不一样。早在之前,大概2000年左右的时候,他外出打工就不好好干,整天就想着发财,动歪脑筋。我记得他很早就外出打工了,估计他当时应该在18岁左右的样子,初中没有毕业就外出打工了。当时的时候,我自己也是在外边打工的,但没有和他一起打工的。他具体去过哪些地方我不清楚,他对我有成见,从来不跟我多说话,但我知道他肯定去过上海,浙江XX市也去过,我们村上的很多人去XX市打工,听村上的人说起过。他有过一段婚烟的,那个女的叫什么名字现在记不清楚了,是安徽铜陵人,我觉得这个女的不错的,愿意跟着她,还为他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名字叫苏X,今年已经18岁左右了。要不是他自己这么不上进,这个女的也不会离开他的。他们结婚的时候,家里条件还是不好,所以也没有摆酒,再后来他们关系出现了问题,经常有吵架的情况,大概在小孩苏X2岁左右刚会走路的时候,他们就离婚了。苏XX外出打工,他妻子当时一直是在我们老家带小孩,没有随苏XX一起外出打工。那个时候,苏XX身体状况是好的,精神状况也是好的,都正常。苏XX从小到大就是脾气性格有时候喜欢和你较劲,其他都正常的。苏XX从小到大,没有因为身体或精神原因吃药的情况。他后来腿瘸了,应该是受过伤,大概2004年左右的时候,我当时是在杭州打工,那次回老家听我母亲说起他腿瘸了,是打工时候摔的,具体不清楚。我好像没有听说过我们家族里有精神遗传病史的,现在我所有亲戚里面也没有这类的病人。 6.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29日),被鉴定人的妹妹苏XX反映:我印象中记得我哥哥读到初中三年级就不读了,初中有无毕业不记得了,反正他后来不读书之后没过多久就外出打工了,具体什么时候开始外出打工,因为时间太久了,我也说不具体了。他去过上海打工,当时我也跟去一起在一家酒店打工。另外,就是听他自己说起过,去过江苏无锡,还去过浙江XX市那边打过工。他的前妻查XX就是在浙江XX市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后来他们结婚生下了女儿苏X。苏X是2002年1月的样子在我们老家出生的。他受伤或流血的情况我印象中就记得一次,就是他摔断腿的那次。具体时间不清楚了,记得是苏X已经开始上学或上幼儿园的时候,苏XX当时是在江苏XX市打工,那次就是在车站二楼跳楼下来,摔断了腿,不是汽车站就是火车站,因为当时出事情的那边单位的人送他回老家的,就是联系我的,所以我问了对方到底是怎么回事,对方车站的人说了,是他自己跳楼的,没有人推他,具体没有多说,我也没有多问,因为那时候我自己也清楚我哥哥那时候的精神状况明显有问题,所以我也相信对方讲的是真的,是我哥哥自己跳楼的。他很早之前应该没有精神问题的,结婚生小孩那个时候也还是挺正常的。发现他有精神问题就是在这次摔断腿的事情之后,我确定他有精神疾病。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他应该是在小孩苏X差不多4、5岁的样子开始出现精神问题的。我将他送去医院治疗过一次,是XX市第X人民医院,当时还住院了三个月的。除了苏XX,我们家人及亲戚都是正常的,我也没有听讲过我们家族有精神病遗传的情况。 7.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21日),被鉴定人的前妻查XX反映:我只记得我前夫的名字叫“苏XX”,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这个名字我不清楚。他应该比我大4岁左右,我最早是在2001年左右的时候认识他的,当时我自己年龄不大,是在XX市X里镇打工做绣花期间和他认识自由恋爱,恋爱半年左右就和他结婚了,结婚不久就和他生了一个儿女,名字叫苏X,现年应该有十七八岁了。我去过我前夫老家,在那里带小孩有住的。我和苏XX婚姻生活大概只有二、三年的样子,因为相互间的脾气性格不合,还经常在一起吵架,后来我们就离婚了,离婚时候小孩刚刚会走路,小孩也给了苏XX的。一开始恋爱的时候,我们没有住在一起,都是各自住在自己打工的厂里的。后来处对象了去过他老家一次,怀孕之后又去他老家待了一段时间生了小孩,后来带小孩在他老家待了一年多,期间,苏XX外出打工赚钱,我就在他老家带小孩。有时候,苏XX回老家几趟的,上半年和下半年都外出打工又回老家的。所以,那时候大部分时间我们都是没有在一起的,后来我们感情出现问题了,主要是因为双方脾气不合,经常闹矛盾,有时候还吵架,记得他还动手打了我,所以,在小孩出生一年之后我就回自己娘家去了,我就没有理他,有一次他赶去安徽铜陵我娘家找我,想我和他一起回去过生活,可是我没有答应,我觉得和他过不下去了就提出离婚,他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我坚持离婚,他没有办法,就和我在他们老家民政局办了离婚。当时我为了小孩的抚养问题,还给了他一笔钱,具体多少忘记了。总体来说,我们在外边没有一起租房子住的情况,只有在他老家一起生活过,而且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多的。苏XX那时候在外打工也不是经常回老家的,我那时候是一直在他老家带小孩,他上半年和下半年都出去打工的,打完工回老家的。有一次记得是在下半年的时候,大概离年底还有段时间的,记得那次天气已经比较冷了,我当时在他老家自己的卧室睡觉,已经很晚了,具体几点钟记不清了。苏XX从外地打工回家来了,他母亲开的大门,我也醒来了,看到他在客厅里抽烟,手上受了伤的,是用布绕扎起来的,我就问了他,这个伤到底是怎么回事,他回答我是和老板要工资吵起来的时候弄伤的,之后我就没有再多问了。苏XX也没有说起过什么重大的事情。苏XX当时的身体是健康的,就和普通的正常人一样。否则我也不会和他在一起的。精神方面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他家里人也都是精神正常的。他当时也没有因为身体原因吃药的,一切都是正常的。 8.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14日),被鉴定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村民邢XX反映:我和苏XX从小就在一起读书,初中是在新博初中读的,他成绩中等。1993年初中毕业后我去当兵了,之后情况就不太清楚了。我回家偶尔会碰到他,他那时经常外出打工。那时候他身体健康,精神方面基本也没有什么问题。读初中之后我印象中觉得他性格有些孤僻,不是很合得来,和他交往越来越少了。我当兵回来的时候他已经在外边打工了,他也没有跟我说过,所以他去过哪些地方我不清楚。他结过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女儿都已经20虚岁左右了。印象中他老婆在我们这里生活过一段时间,主要是怀孕,生小孩,小孩苏X出生不久,他们就离婚的,具体原因也不清楚。听说苏XX有受伤过,还住过院,具体不清楚,听讲是摔伤了腿。我当书记五年了,这些年我经常上他们家走访,看到他的腿还有点瘸,老是睡在床上的,他母亲照顾他的。精神方面应该也是最近几年出现了问题,由此还向村里申请了低保。他没有跟我说起过他有违法犯罪的事情。他们家里其他人精神正常的,没什么遗传史的。 9.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14日),被鉴定人的同村村民苏XX反映:苏XX是我们苏村人.比我大一岁。他之前有个老婆的,不过结婚后过了两三年就离婚了,他们生过一个女孩子的,现在这个女儿都已经18岁了。跟这个人我是没有深交的,这个人喜欢“拿”别人东西的,我跟他并不是很合得来。他喜欢贪小便宜的,有点小偷小摸,喜欢偷衣服、鞋子之类东西的。正因为这个人习惯不好,我们一起打工的人不愿意跟他走的很近,一起打工也不跟他住一个宿舍的。我们就是在X里镇XX路一家印花厂一起打过工,那时候还有老乡苏X、苏X、袁XX一起的。苏XX就是在国泰路那家打工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在X里做绣花的女孩子,他们两个人谈恋爱的,也就是苏XX后来的老婆,他谈恋爱就自己一个人搬出去住了,具体住哪里不知道。结婚之后,有了小孩过了两年,因为女方要彩礼的事情,闹翻之后离婚了。详细情况,我也不清楚。他女儿现在已经18岁了。他结婚以后,我和他基本没有联系过,我不清楚他们的情况。苏XX在国泰路打工的时候精神状况肯定是好的,他老婆就是自己去找来的,精神不正常怎么自己找老婆,还生小孩。我跟他是一个村,我所知道的,他们家是没有精神类疾病史的。我跟苏XX不来往的,他现在好像身体不太好,我不清楚他的精神状况怎么样。 10.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020年4月27日),被鉴定人的邻居苏XX反映:苏XX之前结过婚的,有一个女儿,名字叫苏X,现在都19岁了。他老婆在怀孕生小孩的时候在这儿生活过一段时间,后来他们夫妻关系可能出现问题了,所以在苏X刚走路的时候他们就离婚了。苏XX小的时候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都是好的,和正常人一样的。我女儿出生之后,我渐渐发现他和之前有些不一样了,身体变差了,精神方面也开始出现问题了。我女儿今年15岁,所以他应该是在14至15年前开始出现问题的。我记得我女儿出生前,他都正常的,我们还经常一起玩牌赌钱的,之后他变得很难相处了。他腿摔断的时间应该和我女儿出生时间差不多的时候,前后差不了一、二年的。我觉得苏XX有点不务正业,整天想着发财,但又不好好干活挣钱。另外和他一起来往作伴的人也比较少,因为大家都知道他这个人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我印象中苏XX初中没有读完在家待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开始外出打工了,他应该去过浙江XX市打过工。他们家族里没有精神病遗传史的,除他之外,他们家其他人都正常的。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苏XX由办案民警陪同下瘸步走入检查室。意识清,定向力完整,仪表整洁,衣着适时,年貌相符。表现安静,接触尚可,检查合作,问之能答,应答切题,态度中肯,无伪装。能正确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和成员。他称自己初中未毕业,结婚3年后离婚了,女儿19岁了,称自己毕业后在老家打工,后来到上海、无锡、X里打零工。问他到XX市X里呆了多久?他答:“一两年,做印花,工资四五百块,跟其他人拿的钱一样。”问他那时身体、精神状况好吗?他答:“好的。”问他发生什么事情回老家了?他答:“18、19年了,不小心把人致死了。”问把谁致死了?他先说“忘记了”,后讲:“就是把人致死了,女的,用刀。”问这个女的多大?他答:“不知道,年龄应该跟我差不多,理发的。”问是白天还是晚上做的?他答:“白天。”问是上午还是下午?他答:“不清楚了。”问事情发生的经过,与笔录记载的情况一致,他答:“我没钱,想抢她钱,我拿了刀,链子也有的,开始链子没拿出来。刀和链子是事前准备的。她叫了,我拿刀插了她脖子,出血了,她跑,我把她拉进店里间,把她放倒,又插她两三刀,她不行了,又用链子勒她的脖子,怕她没死掉。”问有抢到钱吗?他答:“抢了500块,在抽屉里找到的,抽屉是锁着的,钥匙在她身上找到的。”问后来他干嘛了?他答:“我走了,回老家了,晚上,先到XX市,后坐车到句容,后回老家。”问有跟家人讲这事吗?他答:“我不敢讲,什么人都没告诉。”问回老家有打工吗?他答:“到常熟呆了好几年,3、4年吧。”问怎么认识老婆的?他答:“当时在(X里)做印花,认识的,老婆不知道我的事的。”问为什么离婚?他答:“嫌我没钱。我钱都打彩票了。”问后来怎么住到芜湖四院了?他答:“住过的,有七八年了,住过一次,政府送我去的。打了一个小孩。”问他为什么打人?他答:“讲不清楚。”问当时精神正常吗?他答:“不知道。”问他的脚怎么受伤的?他答:“从火车站跳的,我觉得当时有人吓我,我做了一个梦,有人把我爸的头下掉了,我想我致人死,你也不能吓我,抓我好了,有人追杀我。”提示当时存在被害妄想。问有听到人家跟你讲吗?他答:“听到的。”提示当时存在幻听。问这事发生在住院前几年?他答:“2、3年。当时我站在上面,有两个保安来抓我,他们说气死了,我跳楼了,骨头开裂了,上石膏,脚还不行。”问在XX市四院住多久?他答:“住2、3个月。”问医生怎么说?他答:“说我精神分裂症,吃什么药忘记了。”问当时睡觉好吗?他答:“还睡得着。”问当时有听到什么声音吗?他答:“当时天意在我家,在跟我讲话。”问天意是谁?他答:“是一个人,一直陪伴着我,他时不时出现一下,我跟他打交道的,是男的。”问出院后这些年在干什么?他答:“没力气,不能工作。”问现在药怎么吃的?他答:“吃2颗药。”问吃药后声音还有吗?他答:“减轻一点。”提示一直间断存在幻听。问现在声音跟你讲什么?他答:“就像上学一样,他出题目考你,教你怎么做。”问声音是外面传来的还是身体里的?他答:“我身体里面发出来的,反正有时间表,我说让他先动,是人家控制我讲的,自言自语,脱口而出,不是我自己想讲的。”提示存在幻听及被控制感。问现在还有人追杀你吗?他答:“没有。”提示目前无被害妄想。问你的想法不说出来他知道吗?他答:“我想的东西他知道,我与他相处的还蛮有意思的,他传授我知识。”问精神病有吗?他答:“就是精神分裂症。”问精神分裂症有哪些症状?他答:“我打人。我推测这个宇宙要拆了,从头开始,我没跟人讲的,讲了别人也不相信。天意在我身体里,他有动静我知道的。”提示存在思维散漫及荒谬思维。问在看守所里睡觉好吗?他答:“好的。”问你把人弄死了犯什么法?他答:“我不知道。”问是故意杀人吗?他答:“嗯,这怎么判的,我不是故意杀人,我不想杀她,只想抢钱。”问想请律师辩护吗?他答:“我没钱的。”问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要请吗?他答:“我自己也不知道。”后问法官告诉你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要请吗?他答:“帮我请一个律师,我就是突然冲动的。”问你当时作案工具不是先准备好的吗?他答:“准备好也不代表我要杀人。”问会判什么刑?他答:“判死刑。”问判死刑接受吗?他答:“判死刑我也接受的。”整个检查过程中情感反应欠协调,情绪稳定,意志活动略减退。自知力缺乏。记忆、智能无障碍。 2.辅助检查 韦氏智力测试:语言智商86,操作智商82,总智商81,提示被试的智力低于常人水平。 简明精神病量表测试:总分29,提示有轻度思维障碍。 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测试:总分9,提示目前可能有抑郁症状。 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测试:总分8,提示目前可能有焦虑症状。 颅脑CT平扫(XX市市第三人民医院,2020年5月14日,CT号XXXX):未见明显异常。 颅脑CT平扫(XX市市第三人民医院,2020年5月14日,CT号XXXX):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据被鉴定人的家属、前妻、同村村民等反映,被鉴定人苏XX文化程度初中肄业,2002年前后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外出打工,正常恋爱、结婚等,身体健康,未有吃药,均反映被鉴定人于约12年余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难以相处,行为异常,如睡田里,跳楼,打人等,曾送住XX市X院治疗。据XX市X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于2008年开始发病,主要表现性格改变,话少,多疑,乱讲,称有人跟踪他,并装摄像头监视他,紧张害怕,四处躲避,曾从楼上跳下,脚受伤后一直呆在家中,不与人交往,生活需要督促,病情一直迁延未愈,常有冲动、伤人、毁物行为。经氯氮平、奋乃静治疗,好转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家属反映其病后一直服药,不能劳动,由母亲照顾。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检查合作,应答切题,思维散漫,有荒谬思维,发病至今间断存在言语性幻听(主要为假性幻听),曾有被害妄想,目前未引出,仍有被控制感,情感反应欠协调,情绪稳定,意志减退。无自知力。能陈述案件经过,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 智商测试,总智商81,不属于智力缺损范围,临床检查发现其智能无障碍,以临床为准。简明精神病量表测试,总分29分,提示存在轻度思维障碍,临床检查发现丰富精神病性症状,以临床检查为准。其他量表测试结果与临床检查相符。颅脑CT、脑电图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可以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 综合上述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案发时无精神病,近12年余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有关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目前处于发病期。 (二)法定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评定: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案发时无精神病,其称身上没钱,“就想抢点钱回家了”,故作案为现实动机。其作案有预谋,“我知道这个理发店就老板娘一个人的,一个人好抢点”,事先准备好刀、链子等作案工具;在老板娘许X反抗时,先用刀刺杀许X,担心其没死掉,再用链子勒脖子,事后拿钱连夜逃走等,作案方式和手段同常人。归案后承认作案,犯法了,会判死刑,“判死刑也接受的”,也有自我保护表现,辩称自己只是想抢钱,不想杀人,是自己冲动了。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苏XX作案时存在对自己的行为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的第5.1.1.a条款及附录A.1条款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人苏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受审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苏XX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检查合作,交流沟通无障碍,情绪稳定,无行为失控表现。能陈述与作案相关的事实,目前知道自己杀人了,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也能为自己辩解,希望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其无智力障碍,能学习和了解有关的法律程序,能认识自己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能配合庭审,并能为自己辩护,能够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利。被鉴定人虽存在一些精神病性症状,但对上述情况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综合上述分析,依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第5.1.a条款及附录A.1条款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人苏XX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苏XX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