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1985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2019年1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2019年2月21日,黄某到浙江省永康市司法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黄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积极参加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黄某和妻子李某创办某工贸有限公司多年,黄某主要负责公司生产和经营,并长期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公司年产值两千余万元,纳税近百万元,工贸公司位于武义县某工业区。入矫前黄某白天前往位于武义县内的工贸公司上班,晚上回永康市江南街道某小区居住。黄某入矫后,先后十余次向司法所申请外出至武义县,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纳税记录等相关材料。司法所通过实地走访查看确认,其确需前往武义县处理公司事务,依法为其办理了外出审批。 2020年7月1日,黄某向执行地司法所申请经常性跨永康市、武义县活动。司法所结合黄某入矫之后的表现、走访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黄某跨市县活动的相关申请材料,永康市司法局审核后依法批准了黄某的申请,并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可按照审批的活动范围进行跨市县活动,同时告知其跨市县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黄某每天通过浙里矫APP上报位置,每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告活动情况,并每个月提供经营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同时要求其经营状况有重大变动时如工厂搬迁、法人变更、股权变动、破产等需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报告。永康市司法局在批准黄某跨市县活动审批事项后,及时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相关情况。 黄某获批经常性跨永康市武义县活动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向黄某了解活动情况。每月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方式到其经营的工贸有限公司查访,并提醒其在经营过程中处理好劳资关系、客户关系,同时规避侵犯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再次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社区矫正对象黄某能按照司法所要求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未发生违反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永康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的申请及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其跨市县活动,符合监管要求。黄某的跨市县活动审批既有利于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确保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有效实现了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