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男,1983年出生,本科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曾于200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刑满释放,又于2017年2月9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某此次入狱后,较难适应改造环境,性格孤僻与较重的负疚感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与犯群相处困难,沉默寡言,平时基本都是一个人独处,不与他犯交流,时间持续过长后易产生焦虑、烦躁等不良情绪。在民警与其进行教育谈话的过程中谈及家人时,言语充满较重负疚感,多次提到“不知道以后怎么办”“对不起家人”等,情绪低落,目标迷茫等消极改造言论,监狱将其列为重点管控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经历。曾某自幼家庭条件较为殷实,长期处于父母溺爱中,但父母管教很严,导致曾某形成了强烈的逆反心理,其父母早年离异,曾某入狱后只有母亲来探视及关心,曾某对母亲有强烈的负疚感。 (2)社会经历。曾某父母离异后,曾某一度混迹于社会,沾染不良习气,大学毕业后家庭差距让他不良行为变本加厉,曾某首次犯罪系“三观”出现偏差,法律观念淡薄;本次再犯罪则是因为家庭、经济压力造成曾某认知出现偏差,且存在侥幸心理。 (3)自身原因。曾某性格易激动,情绪焦虑,自控能力差,因两次入狱曾某对家庭负疚感较重,不愿袒露其内心想法,对民警的教育也存在抵触心理,致使谈话教育效果不明显,在服刑期间对周围的人和事存在较强的戒备心理,与他犯相处困难。 2.入监改造表现 曾某对任何人都存有戒心,不愿意与他犯相处,不参加任何文体活动,几乎活在自己的世界中,其它事情都与他无关,完全沉浸在自己的思维模式中,对周围环境敏感度较低,特别是曾某每次会见后,都需较长时间调整情绪,因为对家人有较重的内疚感,而将不良情绪发泄到其他人身上,导致和他犯发生冲突,每次冲突过后曾某更加沉默封闭。 3.心理行为表现 通过心理咨询师的谈话和各种心理测试量表测验结果显示为:曾某性格孤僻、情绪不稳定明显、对各种外来的刺激反应很强烈、情绪自控能力很差、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性格缺陷明显。 4.教育矫治难点 (1)对法律常识和规范的缺乏敬畏心。曾某虽然文化水平较高,但是对法律置若罔闻,两次服刑其实质都是对法律没有根本的敬畏心理。 (2)存在性格缺陷。曾某因早年家庭关系原因存在性格缺乏自信,较为孤僻,母亲坚持每月的探视,不但使得曾某心理压力无从释放,反而让其对母亲产生较强的负疚心理,从而导致性格更加孤僻封闭。 (3)心理承受能力差。曾某家庭条件较好,但在良好家庭条件中的曾某不但没有变得更好,反而是因为父母的离异而产生了自卑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改造生活中很自我、不合群,缺乏正确的情绪宣泄方式。 5.教育转化方案 在充分了解分析了曾某的家庭因素、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和改造情况后,监狱民警决定充分利用曾某身上的优点,作为教育转化的切入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 (1)劳动改造树立改造信心和方向。曾某年级较轻、手脚灵活,学历较高,因此在习艺劳动改造方面掌握技术、接受能力强,成绩较为突出,民警在对其劳动改造表现给予认可时,也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要求加强改进,针对其劳动改造突出这一优点,鼓励其通过劳动改造发挥出自身在劳动岗位上的作用和价值,从而建立改造信心和方向,同时鼓励曾某在劳动改造中多学习和提升劳动技能,为今后回归社会生活掌握一项本领,提高就业能力,能通过正确劳动换取生活经济来源。 (2)给予人性关怀。曾某父母离异后,只有母亲按时来探视,针对这一点在曾某平时的改造中,监狱民警多以耐心教育、人文关怀对曾某进行教育、管理、感化,在集体教育中也要求犯群不能带有色眼镜看待曾某,要求他人与曾某友好相处,在改造方面彼此鼓励共同进步;同时鼓励其与母亲多交流沟通,除了接见外,可以多与其母亲书信来往,告知自己的改造情况,加强改造的信心,提高改造的积极性。 (3)强化个别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曾某开展个别教育。第一,掌握曾某的思想、行为、改造等情况;第二,对曾某近期的改造做出表扬和批评,表现突出及时肯定或奖励稳定的改造成果,改造落后时及时批评指正,使其迅速改正,往正确的方面进行改造。第三,加强监规纪律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养曾某自觉学习法律、规定,让其更好的约束自己的改造思想行为。 (4)心理矫治。充分运用心理咨询技术,对曾某的性格、情绪等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心理干预、矫治帮助学会情绪管理,自我调节压力,以利于今后改造中起到作用。 第一阶段:与曾某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让其对心理咨询的目标、内容、步骤有所了解,并对自己有初步的正确认识。 第二阶段:是帮助曾某学会自我反省,在发生问题之后,能够自我归因,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提高沟通能力,重建健康心理。 第三阶段:帮助曾某加强社会交往能力,提高自我控制能力,有正确的“三观”认识。 6.教育转化目标 (1)巩固和提高曾某在劳动改造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让其明白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道理。 (2)改造方面让曾某感受到来自民警和他犯的关心以及帮助,建立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和培养其对民警的信任感。 (3)通过个别教育增强曾某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监规纪律意识,约束其自身的改造行为。 (4)通过心理干预、矫治帮助学会情绪管理、自我调节压力,达到自我觉醒,从而更好的帮助其融入到服刑改造生活之中。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教育转化,曾某目前有所好转,具体表现为: (1)根据分监区民警的反映,曾某在人际关系方面比从前好了很多,能够接受别人的帮助,也能够帮助别人,其他同改也觉得他不再独处,经常主动参加文体活动。 (2)性格方面,曾某比以前冷静,善于思考,能用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和其他罪犯能友好相处,彼此鼓励,交流改造心得。 (3)家庭方面,曾某希望自己在监狱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弥补这些年没有陪在母亲身边尽孝道的遗憾,也希望回归社会后,凭借自己的双手和能力努力创造人生价值,给母亲一个安定的生活,自己能有个美满的家庭。 (4)曾某目前虽然状态较好,但监狱民警还会持续跟踪,尽量让其维持现状,不断强化其好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巩固其“三观”认知,加强学习新知识,提高生产技术能力,使其条件反射性地养成好的行为习惯,让其从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改变。目前监狱根据曾某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曾某呈报了减刑。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家庭关系是导致犯罪的诱因之一,而亲情帮教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甚至改变其心理特征,促使其完成行为统一。在矫治过程中,循序渐进的方式,是温和而有效的,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极为重要,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受疗者的抗拒、戒备心理。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时,还是要回归到“教育”与“心理矫治”上,只有通过长期以往的心理剖析、循序渐进的心理矫治,从性格层面、行为层面,找准目标,有的放矢,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较为系统的矫治方案,通过对方案的严格执行,并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及心理活动,灵活掌握变通,适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及措施,加强教育引导,最终达到矫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