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更名的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7年2月17日来到我处,称其出生时父母为其取名周某,因名字笔划多,书写复杂,常被别人写错,造成很多不便,现要将自己的名字更名为周某某,故申请办理声明公证。 申请人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公证员经审查,申请人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所述的情况与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且声明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周某自愿将自己的名字更名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为此,我处为周某办理了声明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周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新疆伊宁市XX路XX巷XX小区X号X单元X室 ,身份证号码:XXXX)。 声明人周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24周岁。因本人周某的“某”字在使用中常被写错,给我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多不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声明人周某自愿将自己的名字更名为周某某。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某保证上述声明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作出,声明书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愿负完全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公 证 书 (2017)新伊众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周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新疆伊宁市XX路XX巷XX小区X号X单元X室 ,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周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纹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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