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抚养事实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禹州市XX镇XX村的侯某、苗某夫妇于1995年在去田间干活的小路上捡拾一名女性弃婴,由于俩人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该夫妇协商后将弃婴抱回家抚养并取名侯某某。侯某、苗某夫妇将侯某某扶养成人,期间三人以父母女儿关系相称,现侯某某已24岁。由于多种原因,侯某某至今没有户口,直接影响其正常生活,侯某某也为此苦恼不已。侯某、苗某夫妇为此事往返公安部门及民政部门多次也未能解决,听说办理公证可以解决落户问题,遂前来我处咨询。 承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当事人侯某、苗某,根据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司发通〔2000〕33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侯某、苗某收养侯某某的情况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公证处不能为其办理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用于办理落户手续。随后公证员把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法律意义、后果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向当事人作了详细讲解,并一次性告知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侯某、苗某在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时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抚养事实的《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侯某某不属于网上在逃人员、不属于被拐卖儿童,不存在重户口的《调查报告》,承办公证员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前往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进行了核实后,为当事人侯某、苗某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通过回访得知侯某某已经顺利办理了落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许禹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侯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苗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关系人:侯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侯某、苗某于XXXX年X月X日起抚养弃婴侯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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