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 1991年11月出生,居住地为海南省五指山市,户籍地为海南省万宁市。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 月11日止。2016年12月12日,黄某到五指山市司法局报到,并被指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月,黄某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告知仍不来参加,结合黄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月28日,司法所向五指山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某一次警告处罚。 2.2018年7月20日,黄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五指山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7月22日,司法所向五指山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某一次警告处罚。五指山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7月27日,五指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系统证实了其行动轨迹。 以上黄某的表现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为严明纪律,督促黄某改正错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五指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合议,经五指山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提请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同时抄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9月18日,五指山市公安局作出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日,五指山市市公安局会同五指山市司法局向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面送达,由公安机关将黄某押送到五指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黄某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完毕之后,黄某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身份,私自外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行为上认识到在服刑期间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9月18日,五指山市司法局将关于黄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五指山市公安局关于黄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五指山市市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局。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之后,五指山市司法局在开展全市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大会上,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以此为诫。社区矫正对象现场汇报参加此次警示教育的感想,纷纷表示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服从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管理。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深,在矫意识不强,监管难度较大。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经常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要及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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