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敏因违反公民道德 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受行业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3年3月28日晚,张敏敏在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酒后驾车,被岱山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舟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4mg/100ml。2013年3月29日,张敏敏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岱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4月2日被移送至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4月3日,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岱检刑不诉(2013)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敏敏作不起诉处理。

【处理情况】

舟山市律师协会于2013年10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10月31日,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派员对张敏敏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到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复制了相应证据材料。11月9日,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拟对张敏敏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经书面告知,张敏敏放弃听证。2013年12月9日,市律协作出决定,给予张敏敏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该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附: 处分决定书 舟律协处字[2013]1号 当事人:张敏敏 工作单位: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9199010644149 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46号。 本会于2013年9月下旬接获有关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张敏敏律师酒后驾驶的情况反映,决定进行调查。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通过向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情况基本属实,于2013年10月18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10月31日,纪律惩戒委员会派员对张敏敏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到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复制了相应证据材料。11月9日,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集体讨论拟对张敏敏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经书面告知,张敏敏放弃听证。本案现已处理终结。 经调查查明:2013年3月28日晚,张敏敏在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酒后驾车,被岱山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舟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4mg/100ml。2013年3月29日,张敏敏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岱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4月2日被移送至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4月3日,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岱检刑不诉(2013)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敏敏作不起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岱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岱公立字(2013第264号】、岱山县公安局拘留证【岱公拘字(2013第51号)】、岱山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岱公刑诉字(2013)36号】、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岱检刑不诉(2013)1号】、2013年10月31日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对张敏敏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张敏敏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酒后驾驶被司法机关查处,已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八)项之规定,为惩戒和教育其本人,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敏敏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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