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王某与某造船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珠海市香洲区渔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渔调委)收到珠海市香洲区渔民王某提交的人民调解申请书,请求调解其与珠海市斗门区某造船公司(以下简称造船公司)因渔船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事因2018年1月15日凌晨1时,当事人王某所经营的渔船因在九州港岛上搁浅,导致渔船部分装置有异常,需到斗门区某上排船厂检测及维修。当事人王某驾驶渔船前往斗门区约定的上排船厂时,由于对这一区域的海况不熟悉,误入本纠纷一方的上排船厂致搁浅,在作业过程中导致船底左舷位置触到该造船公司上排船厂水下滑轮轨道,并造成其滑轮轨道损坏。造船公司聘请专业潜水公司的潜水员对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勘测,经评估,损失达30多万。因王某新买了渔船,经济紧张,难以支付巨额赔偿金。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渔调委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渔调委在收到渔民王某提交的调解申请后,立即联合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为查明事故经过,调解员到事发地进行调查,查看现场,与在场的工人了解相关情况,案情较明晰:造船公司已经聘请珠海某潜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潜水员对船厂水下的滑轮轨道损坏情况进行评估,认为损坏的滑轮轨道维修费用需30多万元,为尽快修复,船厂要求王某立即赔偿全部费用。王某未回避责任,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且因其刚买了渔船,目前资金困难,无力按评估金额进行赔偿。 在掌握上述情况后,渔调委约请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日期带好相关证据材料前来调解。调解前,调解员也做足功课,积极收集纠纷相关材料,结合调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准双方矛盾焦点,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求同存异的方式引导他们达成一致。 2018年2月2日,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渔调委。针对相关问题,调解员根据造船公司的说法,向王某分析了此案。分析过程中,对造船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调解员并没直接按其意思说出赔偿要求的合理性,以免王某认为调解员已经产生了倾向性的认识而引发王某的抵触情绪。调解员说道:“由于您对斗门区域的海况不熟悉,误入造船公司的上排船厂一事,事实上已经造成造船公司水下滑轮轨道的损坏,这是事实,希望您正视问题,拿出积极态度妥善解决纠纷。”王某对自己在作业过程中船底左舷位置触到该造船公司上排船厂的水下滑轮轨道,造成其滑轮轨道损坏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造船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因而坚决不接受这个赔偿费用,并称一时也拿不出这个赔偿金额,即使他所有资产折算后最多也就21万,并要求分两期支付赔偿金额。 调解员通过多方了解,王某的经济状况确如他自己所述,考虑到从王某方面突破的可能性不大。于是,调解员单独和造船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沟通说:“船厂本身也有生产任务,如果要求赔偿大大超出王某的支付能力,不仅影响贵船厂的作业及声誉,如果再拖延维修时间,对贵船厂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且某潜水有限公司的潜水员评估的损失数额仅供双方参考,如需确定,还要通过相关鉴定明确。王某目前所能承受的经济赔偿能力是21万,如果纠纷能够快速解决,那么船厂的维修就可尽快进行,于人于己都有利,希望船厂慎重考虑。”罗某表示回去会认真思考。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渔调委联合某街道调委会调解员、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对案件进一步讨论分析,并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造船厂的实际损失,经测算,王某给予造船公司21万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恰当的。 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渔调委联合某街道调委会共同做造船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的工作,经多方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 1.王某赔偿造船公司损失共21万元,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之日现场支付现金10万元,第二期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11万元。 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王某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全部终结。双方不得再因此纠纷要求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宗较为常见的因渔船驾驶不当造成搁浅引发碰撞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此类赔偿纠纷时,要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分清调解先后次序,掌握调解的发力点。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本纠纷时,其成功做法主要包括:第一,及时安抚双方的情绪,稳定事态发展情况,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第二,在调解中正确灵活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尽可能掌握各方对纠纷解决的认知和能力。第四,分开调解,避免当事人相互纠缠。第五,在分清责任的大方向下模糊处理具体细节,咨询相关专家意见测算赔偿数额。第六,在纠纷解决之后,及时回访处理、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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